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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
被引量:
4
1
作者
杨际平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17,共13页
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
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一田二主"租佃契实例。后周广顺三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唐、五代"一田二主"与"永佃权"实例的出现,并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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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唐
五代
契约
租佃制
一田二主
户部营田务
永佃权
原文传递
也谈宋代富民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对学术界相关批评与质疑的回应
被引量:
3
2
作者
薛政超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7-87,共11页
富民学说绕开"地主—农民"二元对立的研究范式,主要运用社会分层分析法,展开历史哲学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史研究,即通过将基本原理方法论化,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唐宋富民不再像汉唐豪民那样拥有超经济强制力,是社会富与...
富民学说绕开"地主—农民"二元对立的研究范式,主要运用社会分层分析法,展开历史哲学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史研究,即通过将基本原理方法论化,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唐宋富民不再像汉唐豪民那样拥有超经济强制力,是社会富与贵分离趋势的集中体现者,而确定其"社会的中间层"的主要依据,是他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连接作用。因此,富民概念与传统地主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自身确切的内涵与外延。富民研究从契约租佃制确立并超越"只有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传统理论,来分别理解新型贫富依存关系和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等问题。判断社会中坚力量并不能仅限于"谁养活谁"的泛泛之论,而作为社会中坚力量的富民与专制皇权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博弈关系,而不是后者支配前者的单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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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富民
地主
唯物史观
契约
租佃制
社会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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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宋代农民起义再论
3
作者
杨瑞璟
仇志云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2期86-89,共4页
宋代农民起义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小规模的抗租抗粮运动或抢米运动,规模稍大的农村中小工商业者起义,以及由富民阶层领导的起义。其中,宋代局部地区所发生的抗租、抗粮及抢米等斗争虽然频繁,但在契约租佃制的约束下,其规模和影响均不是太...
宋代农民起义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小规模的抗租抗粮运动或抢米运动,规模稍大的农村中小工商业者起义,以及由富民阶层领导的起义。其中,宋代局部地区所发生的抗租、抗粮及抢米等斗争虽然频繁,但在契约租佃制的约束下,其规模和影响均不是太大;而广大中小工商业者的起义,则是宋代社会经济关系新变化的反映,体现出在商品经济领域内反抗的典型特征;至于宋代乡村富民阶层与官府之间的关系,本就非常复杂,二者既有对抗的一面,亦有妥协的一面,而富民阶层自身所拥有的财富和地位,又使其更多地承担着调节缓和乡村各种矛盾的义务,进而使其成为乡村中的中间层、稳定层,所有这一切,都使得富民阶层与官府之间的冲突,不至于被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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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宋代
农民起义
契约
租佃制
商品经济
富民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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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宋代契约租佃制与农村市场的互动关系
4
作者
余猛
林文勋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2期156-162,共7页
宋代契约租佃制的普遍推行与农村市场的繁荣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经营活动实现了土地、劳动力、资本的优化配置,调整了主佃关系,保障了农村市场的粮食供应,丰富了农村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和从业结构。与此同时,农村市...
宋代契约租佃制的普遍推行与农村市场的繁荣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经营活动实现了土地、劳动力、资本的优化配置,调整了主佃关系,保障了农村市场的粮食供应,丰富了农村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和从业结构。与此同时,农村市场的发展也对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地租形态的转化产生了相应影响,扩大了契约租佃制下主佃间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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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宋代
契约
租佃制
农村市场
互动关系
商品化生产
地租
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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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
被引量:
4
1
作者
杨际平
机构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17,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整理及其与汉文契约的比较研究"(批准号:14ZDB030)阶段性成果之一
文摘
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一田二主"租佃契实例。后周广顺三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唐、五代"一田二主"与"永佃权"实例的出现,并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
关键词
唐
五代
契约
租佃制
一田二主
户部营田务
永佃权
Keywords
Tang and Five Dynasties
Contract of Tenancy
One Field Two Owners
Yingtianwu of the Ministry of Revenue
Emphyteus
分类号
F32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K23 [历史地理—历史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也谈宋代富民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对学术界相关批评与质疑的回应
被引量:
3
2
作者
薛政超
机构
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
出处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7-87,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财政体制变革与地方治理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17ZDA1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唐宋‘富民’阶层崛起与国家土地管理与赋役征发职能之转变研究"阶段性成果(15BZS048)
+1 种基金
云南大学一流大学建设"富民社会"理论创新高地项目阶段性成果
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资助成果
文摘
富民学说绕开"地主—农民"二元对立的研究范式,主要运用社会分层分析法,展开历史哲学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史研究,即通过将基本原理方法论化,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唐宋富民不再像汉唐豪民那样拥有超经济强制力,是社会富与贵分离趋势的集中体现者,而确定其"社会的中间层"的主要依据,是他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连接作用。因此,富民概念与传统地主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自身确切的内涵与外延。富民研究从契约租佃制确立并超越"只有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传统理论,来分别理解新型贫富依存关系和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等问题。判断社会中坚力量并不能仅限于"谁养活谁"的泛泛之论,而作为社会中坚力量的富民与专制皇权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博弈关系,而不是后者支配前者的单向关系。
关键词
富民
地主
唯物史观
契约
租佃制
社会中坚力量
Keywords
Fumin
landlord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contractual tenancy system
social backbone
分类号
K24 [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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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宋代农民起义再论
3
作者
杨瑞璟
仇志云
机构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2期86-89,共4页
文摘
宋代农民起义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小规模的抗租抗粮运动或抢米运动,规模稍大的农村中小工商业者起义,以及由富民阶层领导的起义。其中,宋代局部地区所发生的抗租、抗粮及抢米等斗争虽然频繁,但在契约租佃制的约束下,其规模和影响均不是太大;而广大中小工商业者的起义,则是宋代社会经济关系新变化的反映,体现出在商品经济领域内反抗的典型特征;至于宋代乡村富民阶层与官府之间的关系,本就非常复杂,二者既有对抗的一面,亦有妥协的一面,而富民阶层自身所拥有的财富和地位,又使其更多地承担着调节缓和乡村各种矛盾的义务,进而使其成为乡村中的中间层、稳定层,所有这一切,都使得富民阶层与官府之间的冲突,不至于被扩大。
关键词
宋代
农民起义
契约
租佃制
商品经济
富民阶层
Keywords
Song Dynasty
peasant uprising
tenancy contract
commodity economy
rich stratum
分类号
K244.01 [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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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宋代契约租佃制与农村市场的互动关系
4
作者
余猛
林文勋
机构
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2期156-162,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宋代屋税地税征收与城市经济管理研究”(18CZS021)
2019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研究生类项目“两宋江南地区农村市场与乡村社会秩序变迁研究”
云南大学一流大学建设“富民社会”理论创新高地项目。
文摘
宋代契约租佃制的普遍推行与农村市场的繁荣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经营活动实现了土地、劳动力、资本的优化配置,调整了主佃关系,保障了农村市场的粮食供应,丰富了农村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和从业结构。与此同时,农村市场的发展也对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地租形态的转化产生了相应影响,扩大了契约租佃制下主佃间的弹性空间。
关键词
宋代
契约
租佃制
农村市场
互动关系
商品化生产
地租
佃农
分类号
K244 [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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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
杨际平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4
原文传递
2
也谈宋代富民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对学术界相关批评与质疑的回应
薛政超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宋代农民起义再论
杨瑞璟
仇志云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宋代契约租佃制与农村市场的互动关系
余猛
林文勋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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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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