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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情境下诈骗罪处分意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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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含天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1-65,共5页
在新型支付方式情境下,诈骗罪犯罪构成处分意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应该更合适。在认定诈骗罪时,对于诈骗罪本质的认识要走出自损型犯罪的误区,将诈骗罪定性为交往沟通型犯罪。在对诈骗罪进行认定时,不需... 在新型支付方式情境下,诈骗罪犯罪构成处分意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应该更合适。在认定诈骗罪时,对于诈骗罪本质的认识要走出自损型犯罪的误区,将诈骗罪定性为交往沟通型犯罪。在对诈骗罪进行认定时,不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而是把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实施处分行为与财产损失直接关联,这样可以更为明了地勾勒归责路线,可以更加清晰地定位被归责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意识 诈骗罪 处分意识必要 处分意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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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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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意识必要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意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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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不要与欺骗行为--从冒用“花呗”“借呗”型案件切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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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伟中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2期60-73,共14页
处分意识本身的概念与内容尚不明确。处分意识必要说以主观标准认定诈骗罪的成立存在不足,反观不要说,在判断财产处分时并不考虑被害人的主观因素,重视了规范判断。处分行为指纯粹事实上的处分,是因果流程的一环,证成处分意识不要说需... 处分意识本身的概念与内容尚不明确。处分意识必要说以主观标准认定诈骗罪的成立存在不足,反观不要说,在判断财产处分时并不考虑被害人的主观因素,重视了规范判断。处分行为指纯粹事实上的处分,是因果流程的一环,证成处分意识不要说需要结合诈骗罪的不法本质。同时,在罪名区分上,不宜将处分行为视作唯一的区分要件,这扩大了其本身的归责功能,应当将视角前移,注重检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限于交易上的重要信息;对事物状态的操纵不是欺骗的内容,仅是欺骗行为的预备。在冒用“花呗”“借呗”等案件中,对信用卡(资料)和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遵从立法目的,采取功能主义的视角:而非假借形式解释之名,行金融法领域相关规则得以在刑法领域直接转介适用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意识必要 处分意识不要 欺骗行为 功能主义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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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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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90-99,共10页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意识必要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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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花呗行为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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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亚茹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6-65,共10页
冒用他人花呗套现、消费行为近些年频频出现,然而实践中定性却十分混乱。若被害人尚未开通花呗服务,则行为人需先同意花呗服务商提供的《花呗服务协议》,即为与花呗服务商签订合同的行为,后者负有对申请使用花呗的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 冒用他人花呗套现、消费行为近些年频频出现,然而实践中定性却十分混乱。若被害人尚未开通花呗服务,则行为人需先同意花呗服务商提供的《花呗服务协议》,即为与花呗服务商签订合同的行为,后者负有对申请使用花呗的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性。而若被害人已开通花呗,则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此时被害人既无处分意识又无无处分行为,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应以盗窃罪对行为人冒用行为定性,盗窃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花呗冒用行为 合同诈骗罪 盗窃罪 处分行为 处分意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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