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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情境下诈骗罪处分意识问题研究
1
作者
沈含天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1-65,共5页
在新型支付方式情境下,诈骗罪犯罪构成处分意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应该更合适。在认定诈骗罪时,对于诈骗罪本质的认识要走出自损型犯罪的误区,将诈骗罪定性为交往沟通型犯罪。在对诈骗罪进行认定时,不需...
在新型支付方式情境下,诈骗罪犯罪构成处分意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应该更合适。在认定诈骗罪时,对于诈骗罪本质的认识要走出自损型犯罪的误区,将诈骗罪定性为交往沟通型犯罪。在对诈骗罪进行认定时,不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而是把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实施处分行为与财产损失直接关联,这样可以更为明了地勾勒归责路线,可以更加清晰地定位被归责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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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处分
意识
诈骗罪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处分
意识
不
必要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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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
4
2
作者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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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
意识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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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不要与欺骗行为--从冒用“花呗”“借呗”型案件切入
被引量:
1
3
作者
赵伟中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2期60-73,共14页
处分意识本身的概念与内容尚不明确。处分意识必要说以主观标准认定诈骗罪的成立存在不足,反观不要说,在判断财产处分时并不考虑被害人的主观因素,重视了规范判断。处分行为指纯粹事实上的处分,是因果流程的一环,证成处分意识不要说需...
处分意识本身的概念与内容尚不明确。处分意识必要说以主观标准认定诈骗罪的成立存在不足,反观不要说,在判断财产处分时并不考虑被害人的主观因素,重视了规范判断。处分行为指纯粹事实上的处分,是因果流程的一环,证成处分意识不要说需要结合诈骗罪的不法本质。同时,在罪名区分上,不宜将处分行为视作唯一的区分要件,这扩大了其本身的归责功能,应当将视角前移,注重检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限于交易上的重要信息;对事物状态的操纵不是欺骗的内容,仅是欺骗行为的预备。在冒用“花呗”“借呗”等案件中,对信用卡(资料)和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遵从立法目的,采取功能主义的视角:而非假借形式解释之名,行金融法领域相关规则得以在刑法领域直接转介适用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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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处分
意识
不要
说
欺骗行为
功能主义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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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
1
4
作者
刘天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90-99,共10页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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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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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冒用他人花呗行为定性研究
5
作者
朱亚茹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6-65,共10页
冒用他人花呗套现、消费行为近些年频频出现,然而实践中定性却十分混乱。若被害人尚未开通花呗服务,则行为人需先同意花呗服务商提供的《花呗服务协议》,即为与花呗服务商签订合同的行为,后者负有对申请使用花呗的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
冒用他人花呗套现、消费行为近些年频频出现,然而实践中定性却十分混乱。若被害人尚未开通花呗服务,则行为人需先同意花呗服务商提供的《花呗服务协议》,即为与花呗服务商签订合同的行为,后者负有对申请使用花呗的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性。而若被害人已开通花呗,则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此时被害人既无处分意识又无无处分行为,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应以盗窃罪对行为人冒用行为定性,盗窃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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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花呗冒用行为
合同诈骗罪
盗窃罪
处分
行为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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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新型支付情境下诈骗罪处分意识问题研究
1
作者
沈含天
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1-65,共5页
文摘
在新型支付方式情境下,诈骗罪犯罪构成处分意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应该更合适。在认定诈骗罪时,对于诈骗罪本质的认识要走出自损型犯罪的误区,将诈骗罪定性为交往沟通型犯罪。在对诈骗罪进行认定时,不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而是把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实施处分行为与财产损失直接关联,这样可以更为明了地勾勒归责路线,可以更加清晰地定位被归责的主体。
关键词
处分
意识
诈骗罪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处分
意识
不
必要
说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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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
4
2
作者
李淼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文摘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
意识
内容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new payment methods
the doctrine of necessity of disposition consciousness
the theory of the preset consent
the contents of the disposition consciousness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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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不要与欺骗行为--从冒用“花呗”“借呗”型案件切入
被引量:
1
3
作者
赵伟中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2期60-73,共14页
文摘
处分意识本身的概念与内容尚不明确。处分意识必要说以主观标准认定诈骗罪的成立存在不足,反观不要说,在判断财产处分时并不考虑被害人的主观因素,重视了规范判断。处分行为指纯粹事实上的处分,是因果流程的一环,证成处分意识不要说需要结合诈骗罪的不法本质。同时,在罪名区分上,不宜将处分行为视作唯一的区分要件,这扩大了其本身的归责功能,应当将视角前移,注重检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限于交易上的重要信息;对事物状态的操纵不是欺骗的内容,仅是欺骗行为的预备。在冒用“花呗”“借呗”等案件中,对信用卡(资料)和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遵从立法目的,采取功能主义的视角:而非假借形式解释之名,行金融法领域相关规则得以在刑法领域直接转介适用之实。
关键词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处分
意识
不要
说
欺骗行为
功能主义
信用卡诈骗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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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
1
4
作者
刘天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90-99,共10页
文摘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盗窃罪
诈骗罪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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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冒用他人花呗行为定性研究
5
作者
朱亚茹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6-65,共10页
文摘
冒用他人花呗套现、消费行为近些年频频出现,然而实践中定性却十分混乱。若被害人尚未开通花呗服务,则行为人需先同意花呗服务商提供的《花呗服务协议》,即为与花呗服务商签订合同的行为,后者负有对申请使用花呗的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性。而若被害人已开通花呗,则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此时被害人既无处分意识又无无处分行为,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应以盗窃罪对行为人冒用行为定性,盗窃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
关键词
花呗冒用行为
合同诈骗罪
盗窃罪
处分
行为
处分
意识
必要
说
Keywords
Fraudulently Using Other People’s Ant Credit Pay
Contract Fraud
Larceny
Disciplinary Action
Necessity of Punishment Consciousness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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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新型支付情境下诈骗罪处分意识问题研究
沈含天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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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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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不要与欺骗行为--从冒用“花呗”“借呗”型案件切入
赵伟中
《研究生法学》
2022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的定性
刘天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冒用他人花呗行为定性研究
朱亚茹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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