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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并存罪过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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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有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10-118,共9页
传统罪过理论所坚持的"一个罪名、一种罪过"原则,不能合理地解释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罪过形式,"客观的超过要素"、"复合罪过"、"主要罪过"等学说也存在诸多理论缺陷和实践困惑。罪过形式包括简... 传统罪过理论所坚持的"一个罪名、一种罪过"原则,不能合理地解释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罪过形式,"客观的超过要素"、"复合罪过"、"主要罪过"等学说也存在诸多理论缺陷和实践困惑。罪过形式包括简单罪过与复杂罪过,"并存罪过"是复杂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一个犯罪的基本罪过或者加重罪过存在着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情形。犯罪可以根据其基本罪过形态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并存罪过犯罪三类。当一个犯罪的加重罪过属于"并存罪过"时,则应根据基本罪过来确定该罪的罪过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并存罪过 滥用职权罪 复杂罪过 基本罪过 加重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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