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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被引量:401
1
作者 张翔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1-36,共16页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双重性质 宪法理论 个人权利 客观价值 国家权力 基本框架 宪法解释 理论构成 保障体系 借鉴意义 中国宪法 德国 基本法 约束力 作为 秩序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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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 被引量:152
2
作者 黄松有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72-82,共11页
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 ,排斥外在的监督和干预是其独立的内在要求。而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本文在比较和评析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础上 ,指出审判独立的内... 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 ,排斥外在的监督和干预是其独立的内在要求。而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本文在比较和评析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础上 ,指出审判独立的内在价值和要求正是排斥外在的监督和干预 ,同时 ,针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困境提出了具体的改造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独立 检察监督制度 基本法 民事检察 现代法治国家 检察制度 审判权 准则 内在价值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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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被引量:122
3
作者 张千帆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5年第3期25-33,共9页
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可能也不应该面面俱到: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宪法不是政治纲领... 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可能也不应该面面俱到: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该规定太多积极权利。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障碍之后,中国宪法才可能顺利获得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性质 公民义务 国家政策 经济制度 政治纲领 积极权利 中国宪法 基本法 作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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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法定位与保护功能——基于新法体系形成及其展开的分析 被引量:75
4
作者 龙卫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4-104,共2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的体系形成基础与主要诉求。一个是将该法作为与刑民基本法具有并存交叉地位的领域基本法而设计的基础视角。由此入手可正确理解其作为新兴领域基本法的规范意义及与相关基本法特别是《民法典》的适用关系。另一个是为实现保护功能而预设的基础视角。数字化背景下兴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不能简单通过既有部门法路径加以因应,需要建立更加复杂的超越自主管理的多元治理保护系统,尤其需要针对自主管理失灵进行体系改进和提升,包括加强和完善具体行为治理规范,在必要范围内引入有强度的积极管理和严厉的特殊法律责任等外部治理新机制。通过上述双重视角,才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这部新法的基础意义和独特作用,确保在该法的实施和解释中把握住其内核和精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双重基础 基本法 保护功能 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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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 被引量:64
5
作者 江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41-44,50,共5页
民法典的制订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工程,应有整体、全局设计。要处理好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形成“大一统”民法典所造成的庞杂、混乱和科学性的短缺。应采取大陆法的立法体例,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先进制度、规则。民法典将不可避免地... 民法典的制订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工程,应有整体、全局设计。要处理好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形成“大一统”民法典所造成的庞杂、混乱和科学性的短缺。应采取大陆法的立法体例,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先进制度、规则。民法典将不可避免地掺入一些公法规则,公权力的规制应科学。在民法典外再定一部商事通则,已颁布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仍保持其单行法的形式。应包括主体法规则和行为法规则,确定主体的地位、资格、能力、权限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为法定性,而主体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法律规范在相当程度上应体现为意思自治。制定民法典时,应考虑如何巧妙、艺术地运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 法律规范 基本法 英美法 大陆法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法规 规则 宏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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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 被引量:51
6
作者 巩固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52-65,共14页
当前主导《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法论"是法律体系化思维的产物,其首要目标是环境法体系的完整性而非解决问题的实效,相应的修改并不能带来环境法实质功能的提升。确立政府激励机制,使其主观有动力,客观有能力履行环保职责... 当前主导《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法论"是法律体系化思维的产物,其首要目标是环境法体系的完整性而非解决问题的实效,相应的修改并不能带来环境法实质功能的提升。确立政府激励机制,使其主观有动力,客观有能力履行环保职责是现代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和成功经验。中国环境法的根本问题在于实施不力,症结在于政府激励不足。在单行法体系基本齐备而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现实面前,政府激励才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和独特功能之所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是一大亮点,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环境保护法》应定位为"政府环保激励法",以推动政府环保履职为目标,在体系和制度方面作出重大变革,并注重内容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修改 基本法 政府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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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引量:50
7
作者 赵万一 赵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0-73,共14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 市场经济 基本法 效益 营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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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观念转换与制度创新 被引量:41
8
作者 刘水林 雷兴虎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3-11,共9页
区域协调发展是关系中国现代化前途的两大问题之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区域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法治社会,区域协调发展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有无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区域发展中成功... 区域协调发展是关系中国现代化前途的两大问题之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区域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法治社会,区域协调发展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有无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区域发展中成功的立法经验,注意提炼此类法律制度的特性,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一个由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落后地区(西部)开发法及特别政策措施法等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尤为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调发展 制度创新 观念转换 区域发展 法律制度 中国现代化 科学发展观 具体体现 法治社会 立法经验 发达国家 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政策措施 落后地区 基本法 开发法 前途 借鉴 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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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 被引量:42
9
作者 赵宏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7-30,共14页
关键词 社会基本 基本权利 基本法 公民 联邦国家 宪法秩序 第20条 治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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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34
10
作者 张千帆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72-86,共15页
关键词 宪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 制度比较研究 宪政 印度尼西亚 司法性质 基本法 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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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被引量:30
11
作者 陈弘毅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12-18,共7页
一、香港回归之前的违宪审查制度 以前曾有人以为殖民地时代的香港法院并不享有审查和推翻立法机关的立法的违宪审查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英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却是一个事实,这是因为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她长期奉行“国会至上... 一、香港回归之前的违宪审查制度 以前曾有人以为殖民地时代的香港法院并不享有审查和推翻立法机关的立法的违宪审查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英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却是一个事实,这是因为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她长期奉行“国会至上”的宪政体制,任何由英皇会同国会(即英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院必须忠实地执行;由于并不存在着任何更高层次的宪法文件,所以法院没有审查国会立法的理论性和实质性的依据(但此传统看法已因英加入欧洲共同体而逐渐改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法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权 《英皇制诰》 香港法院 临时立法会 立法机关 人权法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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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解释技术的发展——评全国人大常委会'99《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释法例 被引量:27
12
作者 郑贤君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133-141,共9页
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 ,用以监督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文件的合宪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 ,在不改变终审法院的判决 ,不影响香港司法独立和终审权 ,维护香港法治延续的情况下 ,解决了两地释法的错位及冲突 ,... 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 ,用以监督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文件的合宪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 ,在不改变终审法院的判决 ,不影响香港司法独立和终审权 ,维护香港法治延续的情况下 ,解决了两地释法的错位及冲突 ,避免了宪法危机的发生 ,发展了《基本法》和我国的宪法解释技术。该次释法在性质上属于宪法解释。文章通过对其解释方法及内容的分析 ,指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解释、冲突的解决机制 ,立法解释体制和司法解释体制之间的衔接等问题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释法方法 基本法 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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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 被引量:31
13
作者 林彦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7期22-27,共6页
基本法律修改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权,其行使状况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在目前仍存在失范现象,这会对法律制度的变更方式以及民意基础产生不良影响。宪法的授权不明、... 基本法律修改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权,其行使状况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在目前仍存在失范现象,这会对法律制度的变更方式以及民意基础产生不良影响。宪法的授权不明、解释制度的不科学以及最高权力机关内部权力结构不合理则是造成失范现象的深层原因。要彻底改变这一现象则必须从宪政的角度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法 法律修改 权力机关 宪法 行使 立法权 法律制度 内部权力结构 实证分析 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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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家赔偿法研究 被引量:17
14
作者 刘兆兴 《环球法律评论》 1996年第3期1-10,共10页
德国国家赔偿法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赔偿法。本文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德国国家赔偿制度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论述和分析了构成德国国家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造成国家损害赔偿的行为主体及其责任和追偿制度,以及德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德国国家赔偿法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赔偿法。本文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德国国家赔偿制度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论述和分析了构成德国国家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造成国家损害赔偿的行为主体及其责任和追偿制度,以及德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内容、方式、主要原则和程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公权力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 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法 公务员 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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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及我国对其的借鉴 被引量:24
15
作者 杜群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55-64,共10页
日本环境法的发展总是备受亚洲各国的关注.这与日本深受公害教训并成功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有关.同时日本环境法的发展经验深深影响着诸如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环境法发展.20世纪90年代日本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1993... 日本环境法的发展总是备受亚洲各国的关注.这与日本深受公害教训并成功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有关.同时日本环境法的发展经验深深影响着诸如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环境法发展.20世纪90年代日本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1993年日本颁布了<环境基本法>.这一法案是日本环境法发展历史上的第三个环境基本法(之前的两个为1967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72的<自然环境保全法>).那么,<环境基本法>是怎样产生的?它与日本前两个环境基本法相比有哪些革新?它的出现对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完善有什么启示?日本三个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历程又对我国环境法的未来发展有什么借鉴意义?这些都成为比较环境法上可钻研的课题.本文即对此作一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律 基本法 公害 完善 颁布 里程碑 借鉴 发展 日本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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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 被引量:18
16
作者 崔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期19-23,共5页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我国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这部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普遍十分关心。10月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约请部分...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我国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这部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普遍十分关心。10月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约请部分专家学者到深圳,就这个问题专门开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 实施中的问题 侦查阶段 检察机关 监视居住 侦查机关 司法机关 取保候审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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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的比较研究(上) 被引量:21
17
作者 陈学明 《比较法研究》 CSSCI 1989年第Z1期47-55,共9页
自近代以来,合同法一直是世界各国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门基本法。而违约救济制度则构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所谓违约救济,亦称违约补救(英文为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系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说来... 自近代以来,合同法一直是世界各国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门基本法。而违约救济制度则构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所谓违约救济,亦称违约补救(英文为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系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说来,违约救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补偿性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违约金 比较研究 违约救济制度 现代合同法 调整经济关系 违约补救 基本法 受害方 法律规定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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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合作 被引量:27
18
作者 张淑钿 《港澳研究》 2017年第3期17-25,94,共10页
"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的显著特点,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的优势所在。在"一国"框架下,粤港澳三地有着共同的国家利益;在"两制"实施中,粤港澳三地有着不同的制度优势,借助"一国&q... "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的显著特点,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的优势所在。在"一国"框架下,粤港澳三地有着共同的国家利益;在"两制"实施中,粤港澳三地有着不同的制度优势,借助"一国"之利与"两制"之便,粤港澳可尽最大可能与最大努力推进深度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面临不同法系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律冲突,推动粤港澳三地法律合作进一步发展,有助于对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中的法律冲突进行有效协调,并减少三地经济合作的制度障碍。未来,粤港澳三地可携手合作共建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解决可能出现的区际商事争议并共同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国两制 基本法 粤港澳大湾区 法律冲突 法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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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 被引量:26
19
作者 魏振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1-10,共10页
我国是否应实行民法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如需要制定民法典,其调整对象是什么,与相关的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个问题不无分歧。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现实和今后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也关系到民事立法的效力。本文... 我国是否应实行民法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如需要制定民法典,其调整对象是什么,与相关的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个问题不无分歧。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现实和今后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也关系到民事立法的效力。本文作者集中论述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问题。现全文发表,供立法界和学术界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立法 民法法典化 民法通则 人身权 民法调整 德国民法典 民事责任 基本法 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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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澳基本法的宪法性质 被引量:25
20
作者 陈端洪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41-63,共23页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港澳基本法模糊的宪法性质严重挑战宪法学的理论想象和话语能力。以例外状态和制宪权为知识坐标,《宪法》第31条可被解读为关于例外状态下国家对于特定地区的制宪权的宣告,而一国两制可被解释为宪法所包含的一个根本...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港澳基本法模糊的宪法性质严重挑战宪法学的理论想象和话语能力。以例外状态和制宪权为知识坐标,《宪法》第31条可被解读为关于例外状态下国家对于特定地区的制宪权的宣告,而一国两制可被解释为宪法所包含的一个根本的政治决断。认为基本法抵触宪法不仅是不合适的,也是无意义的。基本法立法宗旨与中国宪法蕴含的国家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通过动态平衡、世界大平衡的视角来审视基本法关于中央地方关系的非对称宪制安排,有助于充分认识基本法的宪法正当性。港澳基本法是港澳地区的根本法和高级法,蕴含了不可分离、繁荣稳定、资本主义、港(澳)人治港(澳)、基本权利和自由、新宪制法治等六大根本法。但基本法作为地区根本法和高级法的地位不是绝对的;宪法在港澳理所当然地具有完全效力,表现为整体适用但部分规范悬置。在基本法的实施中,基本法的自足性学说或可作为一个假定性存在,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完善基本法实施机制和实施技术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法 宪法 例外状态 制宪权 自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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