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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调高效的区域城乡规划管理新架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带来的变化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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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庆方 蔡瀛 +2 位作者 宋劲松 黄祖璜 罗小虹 《城市规划》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9-14,共6页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明确了城乡空间管理中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事权,并通过"三大阶段,十项制度"建立了协调高效的区域城乡管理新架构。其中,在规划编制阶段,建立省域规划和市域规划协调制度,协调编制过程;...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明确了城乡空间管理中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事权,并通过"三大阶段,十项制度"建立了协调高效的区域城乡管理新架构。其中,在规划编制阶段,建立省域规划和市域规划协调制度,协调编制过程;在规划实施阶段,通过分级、分类的空间管治制度、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制度,以及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制度等,共同实施规划;在规划监督阶段,利用年度实施报告制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规划督察员制度等监督规划实施。并且在各个阶段均通过协调会议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保障协调任务的落实。新的规划管理架构将有助于协调规划过程,多方沟通协商,实现"协作规划";协调实施过程,落实规划要求,实现"务实规划";协调部门意见,统筹空间安排,实现"部门联动";协调公众意见,加强实施监督,实现"社会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规划 城市规划法制 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 空间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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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空间的法律结构与司法权的作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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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芒(译) 崔香梅(译) 《交大法学》 2016年第3期84-96,共13页
由"双重空间分割"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对立的公益之间关系建立的框架,形成了都市空间的古典型法律结构,但其本身难以回避或者会重新出现再生公地悲剧。日本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建立了"最小限度规制"原则,随着... 由"双重空间分割"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对立的公益之间关系建立的框架,形成了都市空间的古典型法律结构,但其本身难以回避或者会重新出现再生公地悲剧。日本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建立了"最小限度规制"原则,随着"城市型社会"和"缩小城市"的浮现,"协议模式"作为"权利模式"的补充制度,建立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涉与调整的制度框架,显得越发重要。自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以来,针对城市规划的争讼可能性正不断扩大。未来的司法判断,应更为注重程序化的作用,努力"促进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协议",并利用司法的事后性影响政策决定,再对城市规划进行重新审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间 城市规划法制 城市化社会 城市型社会 缩小城市 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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