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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1
作者
河山
《私法》
2005年第2期1-14,共14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一定空间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有体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一定空间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有体物。物可分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和定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树木等有体物,以及土地之外的空间、地身和定着于空间、地身的频道、航道、轨道、管道等是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用品、电、气、货币、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等有体物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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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
动产
本法
空间
土
地
地
身
主体
体物
原文传递
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1
作者
河山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
2005年第2期1-14,共14页
文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一定空间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有体物。物可分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和定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树木等有体物,以及土地之外的空间、地身和定着于空间、地身的频道、航道、轨道、管道等是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用品、电、气、货币、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等有体物是动产。
关键词
经济
动产
本法
空间
土
地
地
身
主体
体物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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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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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河山
《私法》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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