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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刍议——基于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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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茜 南振兴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2期84-93,共10页
《立法法》规定地方只能开展“执行性”、“地方事务性”和“先行性”三类立法,《民法典》第123条并非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的域外边界,“先行性立法”使得地方可以在国家立法空白地带,授予“地方知识”以“地方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补充... 《立法法》规定地方只能开展“执行性”、“地方事务性”和“先行性”三类立法,《民法典》第123条并非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的域外边界,“先行性立法”使得地方可以在国家立法空白地带,授予“地方知识”以“地方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补充性、操作性、本土性等特性,以及“不抵触上位法原则”框定的八种取消、缩小、扩大、变更、冲突上位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原则的行为,使得其只能在其边界内进行“填空式”立法,由此导致其空间“琐碎化”。地方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已由早期的分散、单一的立法模式,正在转向统一、综合立法为主导,分项、单一立法为主体,分散镶嵌立法为补充的构架。今后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优化方向应是:“执行性立法”改以“条款法案”方式进行,“地方事务性立法”应是对本地方知识产权治理事项进行“本土化”立法阐释和表达,“先行性立法”要植根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急需,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地方立法 执行立法 地方事务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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