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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特别认知者的刑法归责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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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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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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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029-1051,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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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4SFB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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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特别认知给日益风行的客观归责理论带来一些难题。其中有体系上的问题,如客观归责是否有主观化的嫌疑,但更多的是关于不法归责实质根据的分歧。在目的理性的归责视野下,归责不再由自然意义上的因果性和目的性决定,而取决于外部的价值和目的;利益侵害也只是归责的必要条件,社会角色才是确定不法归责的充分根据。据此,如果特别认知的危险与角色无关,对归责就没有影响,反之则可以成为归责的对象。如果特别认知与角色无关,但行为人利用特别认知伤害他人,或者基于团结义务而必须退让时,行为人仍然应当为不法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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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特别认知
客观归责
目的理性
角色
利益
团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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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pecial Cognition
Objective Imputation
Teleological Rationality
Role
Interest
Duty of Solid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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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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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刑法重大过错防卫人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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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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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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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3期20-34,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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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承认防卫人的过错因素具有防卫权限制效力.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发生负重大过错时,限制防卫权的理论根据出自防卫人此时应当负担的团结义务,团结义务与防卫本质虽在理论视角中相抵牾,却不妨碍在特殊情境中建立实践导向的合作关系以适度调低防卫权的凌厉性.评价重大过错防卫人实施的反击行为时,不能一概挪用防卫挑拨的说理范式否认其防卫意图,而是应意识到其也可能因未履行团结义务而丧失防卫性质.借助我国司法实践有关被害人过错的典型判例,可以提取出“重大过错”的认定规则.负有重大过错的防卫人能以容忍不法侵害或约束反击力度两种方式履行团结义务,因此无须一律退避,但履行义务不以蒙受自身重大法益损害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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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正当防卫
重大过错
团结义务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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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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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新论——生命数量权衡之否定
被引量:3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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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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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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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95-10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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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违法阻却事由与恐怖主义犯罪应对"(项目编号:14SFB5001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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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与德日刑法学界的通说均主张,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不能通过所保护和所牺牲生命的数量对比而合法化,但通说都未能对此提供有力的论证。这种论证上的不足是通说以功利主义哲学诠释紧急避险制度所导致的。实际上,紧急避险并非基于功利权衡,而是由于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才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与此相应,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正是由于超出了这种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才无法得以正当化。至于其所保护的生命数量多少,则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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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紧急避险
社会团结义务
功利主义
无知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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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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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社会团结义务与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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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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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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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76-18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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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号:18ZDA14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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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基于社会团结义务为无辜第三人所设定的忍受、互助义务是最低限度的,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规则就不能是纯功利主义的考察。我国刑事司法的惯性思维是在利益衡量以及避险限度的认定上,都过于重视“结果”,较为形式化,且缺乏规范判断的思考;刑法学通说仅重视从法益位阶性切入。上述进路难以解决涉及生命、自我决定权的优越利益衡量问题。受社会团结义务制约的利益衡量,必须对利益受威胁的危险程度、损害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危难是否由避险人本人所引起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兼顾第三人的容忍范围。牺牲他人生命的避险行为逾越了社会团结义务的底线,保全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优越性。当为避免具体危险而带来较低危险,甚至避险人实施危险程度较高的攻击性避险行为时,被避险人的社会团结义务都可能被承认。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使他人承担过重的社会团结义务,因而难以阻却其违法性。将社会团结义务考虑在内的利益衡量主张是“规范的利益衡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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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紧急避险
社会团结义务
利益衡量
法益位阶性
规范的利益衡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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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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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利益保全原理下正当防卫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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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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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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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25-34,5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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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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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利益保全原理贯穿于正当防卫的制度建立、行使方式和防卫过当的判断与处理过程中。法益衡量是正当防卫赋权事由本质的结果而非原因。在防卫权行使条件上,应以存在利益需要保全的场合为必要;在防卫权行使方式上,应遵循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和社会团结义务;在防卫权行使限度判断上,应结合个人利益保全的目标对“必需说”具体分析。为保全个人或他人利益的防卫意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犯罪故意,防卫过当仅应处罚部分故意滥用权利、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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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个人利益保全
权利滥用
退避义务
社会团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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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stifiable defense
preservation of personal interests
abuse of rights
retreat obligation
social solidarity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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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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