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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监所场景下因果不明时伤害行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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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庆
韩千
李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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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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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6期55-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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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监所场景下,被害人遭受不同行为人的若干次殴打,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若不能查明该伤害后果与具体某次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将致使伤害结果发生的殴打行为归属于任一行为人,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质客观说下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看守所中缺乏主体身份的未决犯,在与已决犯共同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时,若其对整体法益侵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支配性作用,应将其评价为主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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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殴打致害
因果关系无法查明
破坏监管秩序罪
身份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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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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