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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法理视野与话语共建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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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佘倩影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7-97,共11页
肇始于因应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共建法学知识共同体话语的理论关怀,领域法学从"社会—法学—学科"三重问题视野出发,通过构建兼具实用性格和形式性格的复合法学类型,助力于形塑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法学知识类型;通过综合运用&qu... 肇始于因应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共建法学知识共同体话语的理论关怀,领域法学从"社会—法学—学科"三重问题视野出发,通过构建兼具实用性格和形式性格的复合法学类型,助力于形塑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法学知识类型;通过综合运用"领域性整合"理论模式、"问题-经验-逻辑"一体化实用型思维以及立体化解释与应用体系,来构造一种包容性范式,助推法学研究范式的有机整合;通过创设平等、开放、交叉、协同的学科"商谈场域",助益于激发学科之间的"交往理性"、推动学科互补融合。由此,领域法学探索出一种法学融合发展的新进路,并旨在与既有法学研究理论一道,为塑造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共洽话语提供更多创新性的理论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域法学 法学知识共同体 复合类型 包容性范式 商谈场域
原文传递
论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商谈规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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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洲 陈晓庆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6-93,共8页
商谈规则主要包括基本逻辑规则、普遍证立规则以及商谈资格和商谈方式的规则。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基本逻辑规则能够保证立法商谈参与者客观获取对方信息并且让对方准确接收自己的信息,普遍证立规则能够保证立法商谈参与者的主张建立在充... 商谈规则主要包括基本逻辑规则、普遍证立规则以及商谈资格和商谈方式的规则。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基本逻辑规则能够保证立法商谈参与者客观获取对方信息并且让对方准确接收自己的信息,普遍证立规则能够保证立法商谈参与者的主张建立在充分理由论证之上,商谈资格和商谈方式的规则可以保证立法商谈参与者的广泛性,立法商谈参与者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不受强迫干扰的权利。要充分运用商谈规则,需要提高参与主体的立法商谈能力,并且从公共领域、人大制度与耦合机制三个层面加强立法商谈场域的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谈规则 商谈能力 商谈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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