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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申请荷兰合法居留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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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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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人才交流》
2003年第4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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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荷兰
合法居留
申请方法
申请途径
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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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756.339.1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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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漫谈“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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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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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开设"马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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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人时刊》
1999年第9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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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案于1997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案的第301条款,凡是在1997年4月11日以后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180天者,出境后3年不准再入境。如果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1年,则出境后10年不准再入境。在该法案通过并生效之后,美国移民局和负责海外签证的美国国务院陆陆续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通告,对该条款的具体执行做出详细的解释。然而,这些通告到相抵触,又不乏自相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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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居留
申请人
美国移民局
合法居留
政治庇护
非法移民
301条款
移民法
具体执行
规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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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71.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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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申根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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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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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人才交流》
1998年第11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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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入境签证
长期居住
停留时间
边界检查
协定
签证有效期
免办签证
内部边界
停留天数
合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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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523.3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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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递解出境的缓期执行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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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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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马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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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人时刊》
1999年第22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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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问:如果收到移民局寄来的递解出境通知后有无可能继续留在美国? 答:有个办法可以一试,这就是递解出境的缓期执行。就是说当你收到通知后,通过律师找到移民局,让他做一个缓期执行的决定。一般来说,让移民局出尔反尔,在作出递解出境的决定后再让他收回决定是很困难的事情,尽管近年来,移民局不断增加预算和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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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递解出境
移民局
缓期执行
超过规定的时间
增加预算
收到通知
因种种理由
邮局收据
移民法规
合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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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71.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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