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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缔约过失的责任性质及规则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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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娟 《财经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61-176,共16页
为调整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新增“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但其性质、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存疑,影响归责方式的认定。与此相关,实践中法院的相关判决中也存在归责方式混乱、责任主体范围模糊、可... 为调整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新增“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但其性质、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存疑,影响归责方式的认定。与此相关,实践中法院的相关判决中也存在归责方式混乱、责任主体范围模糊、可归责行为认定标准模糊、责任形态存疑等问题。事实上,“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不同于德国法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其主要发挥界定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之内涵的作用。该项责任并不独立于侵权责任而存在,但在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以所从事法律行为中获得的信赖为交易安全提供担保而获得相对人特别信赖者,方可成为此责任主体。另外,对第三人的责任认定而言,第三人客观上须介入缔约过程并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观上须意识到其行为将对他人产生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信赖”联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缔约过失 合同订立第三责任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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