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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量:
3
1
作者
彭诚信
赵诗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1期54-66,共13页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补正规则能...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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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意
合同
形式
瑕疵
履行补正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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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量:
3
1
作者
彭诚信
赵诗文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1期54-66,共13页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文摘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
合意
合同
形式
瑕疵
履行补正
诚实信用原则
Keywords
Consensus
Defects of Contract Form
General Rule
Performance Correction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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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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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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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彭诚信
赵诗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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