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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附解除条件不同于合同解除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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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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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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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30-3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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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批准号:13AZD06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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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如乙方逾期未能缴清上述款项视作违约,本合同自行终止"之类的约定,不属于约定解除,而是附解除条件。此类条件成就时,合同便当然地、自动地归于消灭,无需权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条件成就后,当事人一方仍向相对人发出双方商讨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相对人没有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就不影响系争合同业已消灭的事实。它们既非合同的变更,亦非达成了新的合意,还未使系争合同复活,而是属于对法律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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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错误
合同变更
合同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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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solutive condition
contractual termination
termination by agreement
mistake
contractualmodification
reval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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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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