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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方法论构造——以司法性利益衡量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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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可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2期53-64,共12页
利益衡量分为立法性利益衡量与司法性利益衡量,20世纪以来后者受到高度关注。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有关司法性利益衡量的程序、方法、原则和边界等内在微观问题却鲜有问津。阐明这些微观问题对于深化人们对利益衡量之理解有理论上之重要... 利益衡量分为立法性利益衡量与司法性利益衡量,20世纪以来后者受到高度关注。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有关司法性利益衡量的程序、方法、原则和边界等内在微观问题却鲜有问津。阐明这些微观问题对于深化人们对利益衡量之理解有理论上之重要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衡量 司法利益衡量 程序 方法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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