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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可辩驳思维
被引量: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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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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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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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3期125-13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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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陈金钊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B820008)部分研究成果
山东大学(威海)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维特根斯坦与法律理论"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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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辩驳思维的价值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上。可辩驳思维的理论价值,微观上有助于法律方法的系统优化,宏观上有助于法治思维的贯通。在审判实践领域,运用可辩驳思维有助于法官充分应对疑难案件,从而作出更加合法的、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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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辩驳思维
法律方法
法治思维
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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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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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与法治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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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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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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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1期1-22,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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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源于语用学转向及语用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可辩驳思维与可辩驳性具有重要的宏观法治价值:一是推动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二是提升了法律方法的内在品格,从而导向法治的方法论时代;三是优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而整体塑造法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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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辩驳思维
法治意识
法治技术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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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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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可辩驳思维与法治的可能性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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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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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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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117-12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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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B820008)
山东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维特根斯坦与法律理论"(yjs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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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根本上是以法律的可辩驳性为基本前提的。可辩驳思维对"法治可能性"的证成,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上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不可能性,相反在合理把握的基础上,可辩驳思维一定程度上能提升法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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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辩驳
可辩驳思维
法律方法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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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feasibility
defeasible thinking
legal method
thought of rule by law
approaches to 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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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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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可辩驳思维与法治的系统优化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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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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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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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3-9,2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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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陈金钊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B820008)部分研究成果
山东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维特根斯坦与法律理论"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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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均具有重要的法治贯通价值。微观上,可辩驳思维的运用有助于推动政治话语向法律话语的转向以及法治技术的转型;宏观上,可辩驳思维的运用有助于法治思维的贯通和法治方式的优化。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不可能性,相反在合理把握的基础上,可辩驳思维一定程度上能提升法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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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辩驳思维
法治话语
法治技术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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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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