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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的效力分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7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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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应民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20-127,共8页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一直被定位为强制性规范,从而排除了当事人的约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可否变更、诉讼时效利益可否预先放弃,比较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最近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国际性文件对诉讼时效制度的...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一直被定位为强制性规范,从而排除了当事人的约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可否变更、诉讼时效利益可否预先放弃,比较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最近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国际性文件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态度趋于缓和,而我国还是一味地予以禁止,这是不明智的。支撑诉讼时效制度成为强行法的理由,诸如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已不具有正当性。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有利于实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符合时效法改革的趋势。我国应该认可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但又要对其予以必要的限制,如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设定上限,排除故意情形下可约定性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利益 可约定性 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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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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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海东 《惠州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35-41,共7页
传统民法认为诉讼时效属于强行法的范畴。然而维护公共利益、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避免债权人通过约定损害债务人利益等支撑诉讼时效作为强行法的理由已然不能成立。新近的民法典以及国际示范法对诉讼时效制度采取了缓和态度,允... 传统民法认为诉讼时效属于强行法的范畴。然而维护公共利益、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避免债权人通过约定损害债务人利益等支撑诉讼时效作为强行法的理由已然不能成立。新近的民法典以及国际示范法对诉讼时效制度采取了缓和态度,允许当事人就诉讼时效进行约定。相较而言,允许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或协议事先放弃时效利益更有其正当性基础,也适应时效法改革发展的趋势。我国《民法典》应采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制度。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应当排除关涉人身关系请求权的适用,且在格式条款之下其仍应受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则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可约定性 正当性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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