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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及其司法审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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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修江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2-67,共16页
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行政性是其主要性质,协议性是其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以行政协议方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必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协议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 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行政性是其主要性质,协议性是其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以行政协议方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必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协议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判断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行政判决,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属于例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行为 行政协议效力 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
原文传递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适用之问题与完善——基于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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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盈 《区域治理》 2022年第6期132-135,共4页
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属行政优益权范畴的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裁判规范。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法院在适用该条时,对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条件、正当性来源各持己见,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属行政优益权范畴的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裁判规范。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法院在适用该条时,对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条件、正当性来源各持己见,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存在相左认定。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因第十六条自身作用有限,且其基础理论缺乏法律正当性。对此法院在审查中应将法律依据作为第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扩展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事由予以审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第十六条 行政优益权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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