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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受贿刑法适用疑难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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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4期119-124,共6页
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干股,意指收受人未出资而获得的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应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干股价值。干股受贿未遂具有区别于其它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在受贿股份真实性缺失的前提下,股份只是给付... 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干股,意指收受人未出资而获得的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应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干股价值。干股受贿未遂具有区别于其它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在受贿股份真实性缺失的前提下,股份只是给付国家工作人员高额红利的借口,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将所分红利计入犯罪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股转让 股份价值 受贿未遂 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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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受贿定性处理的法理研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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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东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73-86,共14页
约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之中、之前或者之后,与请托人约定或者承诺在其离职后或者在其他某种条件下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约定收受普通财物之犯意流露和犯罪预备不处罚,已成为我国的司法裁... 约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之中、之前或者之后,与请托人约定或者承诺在其离职后或者在其他某种条件下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约定收受普通财物之犯意流露和犯罪预备不处罚,已成为我国的司法裁判规则。约定收受干股成立受贿罪未遂的关键点在于审查约定受贿人是否有"着手"以及其"着手"的具体内容:约定受贿人已经"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构成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约定受贿人尚未"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的,不构成收受干股的受贿罪,但是约定受贿人若已经着手实施收受"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则依法构成收受相应利益的受贿罪。对于约定收受投资收益的行为,约定受贿人若有实际投资则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约定受贿人若没有实际投资则应认定为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受贿 约定收受干股 约定投资收益 受贿数额 受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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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型受贿的既未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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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凌军 史伍俊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9期21-25,共5页
[裁判要旨]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产,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请托人无法为行为人办理权属登记,行为人收受他人未取得产权的房产,未能实际控制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产,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请托人无法为行为人办理权属登记,行为人收受他人未取得产权的房产,未能实际控制案涉房产的,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交易型受贿 请托人 谋取利益 权属登记 裁判要旨 未遂认定 受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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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未遂标准的法教义学反思与再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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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8-154,共17页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渎职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受贿罪职务行为评价的重心。个罪未遂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判断,而构成要件受制于个罪的保护法益;如果认可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与财物无关,则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的受财行为,不是受贿未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渎职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受贿罪职务行为评价的重心。个罪未遂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判断,而构成要件受制于个罪的保护法益;如果认可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与财物无关,则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的受财行为,不是受贿未遂评判的核心。受贿未遂当以职务行为为中心而逻辑展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明确化,承载着受贿罪的保护法益。行为人收受财物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实现的,才属于犯罪未遂。如此定义受贿未遂不仅清晰地呈现了承诺与实现谋取利益在不法性评价上的不同意义,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感情投资的认定难题迎刃而解,而且符合从严治理腐败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未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利益说 保护法益 实际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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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受贿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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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54-57,共4页
干股受贿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已经人所共识,可刑法理论的失语和刑事惩罚的失效难以与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相适应。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初步统一了对干股受贿... 干股受贿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已经人所共识,可刑法理论的失语和刑事惩罚的失效难以与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相适应。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初步统一了对干股受贿理论与实践上的模糊认识。为加深和扩展研究,对于干股受贿犯罪特定语境下的股份价值、受贿数额、受贿未遂等问题本文特别加以厘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股受贿 股份价值 受贿数额 受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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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未遂司法认定标准之检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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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健 《刑法论丛》 2021年第1期298-323,共26页
关于《刑法》第385条第1款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行为人“未获取财物”为内容的判断标准。由于该标准欠缺刑法学理论上的检视与支撑,致使实务人员在适用该标准处理疑难案件时产生严重分歧。我国刑法规定的受... 关于《刑法》第385条第1款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行为人“未获取财物”为内容的判断标准。由于该标准欠缺刑法学理论上的检视与支撑,致使实务人员在适用该标准处理疑难案件时产生严重分歧。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理解法益内容时应当从“对价关系的实现”而非“对价关系的成立”的角度进行。从法益内容出发,对受贿罪未遂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理论检视。经检视后的司法认定标准应当完整表述为,以行为人承诺实施职务行为为最低前置判断要求,以行为人获取财物为核心判断标准。职务行为是受贿罪判断的前提条件,且只需达到承诺实施职务行为的最低要求即可,如果不存在职务行为则自始不构成受贿罪。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是否实现了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的对价结果,决定着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该标准能够合理解释实务中的疑难案件,且在索贿及感情投资型受贿中能够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未遂 司法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对价关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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