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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诈骗罪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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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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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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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22-39,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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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财产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23JJD820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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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场合的诈骗未遂不处罚而“数额巨大”的场合则需要处罚,对该罪未遂的研究具有直接意义。欠缺欺骗行为或者属于不能犯的场合,都不成立诈骗未遂;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需要限缩性讨论。狭义的权利行使行为一般不成立诈骗罪,所有权人采用欺骗方法骗回财物的场合也不成立诈骗罪。未提出交付要求的欺骗行为也可能例外地肯定“着手”,各种具体类型诈骗的着手标准需要分别判断。诈骗罪的既遂标准应采取“取得加损害说”,处分行为并未导致行为人一方取得财产的场合,更可能被评价为诈骗未遂。在实行着手后犯罪既遂之前,成立诈骗未遂包括多种不同情形。而对诈骗未遂的处罚,也要避免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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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能犯
权利行使
着手
取得加损害
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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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mpossible crime
exercise of rights
commencement
acquisition plus harm
attempted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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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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