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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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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立庆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22-39,共18页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场合的诈骗未遂不处罚而“数额巨大”的场合则需要处罚,对该罪未遂的研究具有直接意义。欠缺欺骗行为或者属于不能犯的场合,都不成立诈骗未遂;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需要限缩性讨论。狭义的权利行使...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场合的诈骗未遂不处罚而“数额巨大”的场合则需要处罚,对该罪未遂的研究具有直接意义。欠缺欺骗行为或者属于不能犯的场合,都不成立诈骗未遂;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需要限缩性讨论。狭义的权利行使行为一般不成立诈骗罪,所有权人采用欺骗方法骗回财物的场合也不成立诈骗罪。未提出交付要求的欺骗行为也可能例外地肯定“着手”,各种具体类型诈骗的着手标准需要分别判断。诈骗罪的既遂标准应采取“取得加损害说”,处分行为并未导致行为人一方取得财产的场合,更可能被评价为诈骗未遂。在实行着手后犯罪既遂之前,成立诈骗未遂包括多种不同情形。而对诈骗未遂的处罚,也要避免重复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犯 权利行使 着手 取得损害 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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