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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融资行为的挑战:我国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应然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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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辉宇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19,共8页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刑法规制路径 ICO 发行标的 募集对象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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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金融化:碎片化交易的刑事风险及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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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紫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1期127-135,共9页
碎片化交易中,NFT非同质化特征被削弱、流动性增强,在交易方式与价格波动上呈现明显的金融化趋势,发展为一种新型非法集资模式,给我国金融秩序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当前刑法对于非法集资活动采取以“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为视角的两... 碎片化交易中,NFT非同质化特征被削弱、流动性增强,在交易方式与价格波动上呈现明显的金融化趋势,发展为一种新型非法集资模式,给我国金融秩序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当前刑法对于非法集资活动采取以“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为视角的两类规制路径,均难以直接适用于NFT碎片化交易行为。对此,在前置法尚未扩展“证券”定义前,有必要侧重适用“募集对象”这一规制路径。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保护的法益为商业银行的货币专营权的前提下,“存款”仅限于法定货币,碎片化交易所吸收的主流虚拟货币难以纳入‘存款’范畴。因此,应当扩张解释“变相”这一概念,将交易对象的变相纳入该罪规制范围。此外,仍有必要通过扩展前置法中的“证券”定义,完善“发行标的”规制路径,确保刑法规制效果的周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碎片化交易 非法集资 发行标的 募集对象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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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报发行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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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项友炜 《中国地市报人》 2002年第12期24-25,共2页
关键词 党报 报纸发行 发行标的 发行策略 发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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