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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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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立东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67-75,共9页
现行法中的承包地收回制度没有经过法律技术处理,游离于法律思维之外,因此应按照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以终止权及其行使为平台对承包地收回进行权利构造。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的行使而消灭;以... 现行法中的承包地收回制度没有经过法律技术处理,游离于法律思维之外,因此应按照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以终止权及其行使为平台对承包地收回进行权利构造。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的行使而消灭;以终止权的发生事由为参照重整承包地收回的条件,除承包方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外,弃耕抛荒两年以上及承包方根本违反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定义务,也构成承包地收回的法定事由;以规范终止权的行使为依托设定承包地收回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对消灭之法律后果的发生须以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并完成物权公示为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终止权 发生事由 权利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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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继承规则之修正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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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琳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43-49,共7页
现行代位继承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的立法理念及施行至今的简单规则已无法满足现代继承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其内在理论与外部规则均亟需修正与完善。在理论方面,应对代位继承权性质进行重新定位,摒弃"代表权说",改采... 现行代位继承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的立法理念及施行至今的简单规则已无法满足现代继承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其内在理论与外部规则均亟需修正与完善。在理论方面,应对代位继承权性质进行重新定位,摒弃"代表权说",改采"固有权说",承认代位继承权为代位人的固有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增加代位继承的发生事由;在规则方面,应合理扩大被代位人的范围,适当提高发生代位继承的可能性,同时应完善代位继承的应继份规则,规定普通情形与特殊情形应分别适用不同的遗产分配规则,以兼顾遗产分配的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继承 固有权说 发生事由 范围 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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