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反传闻规则值得借鉴
被引量:1
- 1
-
-
作者
贺伟军
-
机构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出处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73-74,共2页
-
文摘
传闻作为一种间接的陈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国外 ,多数国家明文规定“传闻不得采纳为证据”。鉴别传闻证据 ,一要考查陈述是何时作出的 ,二要审核陈述是为何种用途作出的。反传闻规则亦有例外 。
-
关键词
传闻
反传闻规则
例外
证据
-
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反传闻规则初探
- 2
-
-
作者
贾伟军
-
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4期23-24,共2页
-
文摘
反传闻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一个重要法则,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684年LORD JEFFREYS法官在判决中说,证人重述他曾听到的某人说过的话,不能作为证据。此后,这一原则一直为判例所沿用,成为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原则下的一个重要规则。在我国,对传闻证据探讨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对此与其他类型的证据加以区分,因而研究传闻规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不无益处。
-
关键词
反传闻规则
证据法
传闻证据
传来证据
-
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网络商务文件证据效力的法律问题
- 3
-
-
作者
杨敏
-
出处
《中国经贸画报》
1998年第8期62-63,共2页
-
文摘
网络商务文件包括网络商务合同以及网络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网络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大不相同。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合同和各种书面单据,本身以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因而,书面文件长久以来为各国法律认可被采纳的证据,成为公共当局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
-
关键词
证据效力
书面文件
网络商务
商务文件
电子文件
数据电文
磁性介质
视听资料
传闻证据
反传闻规则
-
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论英美两国专家意见可采性与反传闻规则的复合关系
- 4
-
-
作者
杜闻
-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9年第5期90-104,207-208,共16页
-
文摘
英美两国专家意见可采性与其反传闻规则之间存在着复合关系。该复合关系包含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在庭审中恰当处理'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不具证据可采性的传闻资料'?二是如何在庭审中正确处理'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具有证据可采性的传闻资料'?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传统观点认为:专家证人既不得考虑其专业同行或其前辈所观察到的事实,也不能引用这些人发展的学理,还不得考虑他人提供给法院的事实。其原因在于:这些事实并非该专家自身观察所得。由于现代科技快速发展,该规则的适用严格性已大为放松。现代证据法已将关注的焦点从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数据的可采性,转移到由专家在法庭外的操作实践所决定的可靠性上来。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传统证据法只允许在反询问中利用'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已发表论文'。而在现代英美民事审判的主询问及反询问中,法院开始允许将此类资料接纳为实质性证据了。
-
关键词
英美民事诉讼
专家证言可采性
反传闻规则
复合关系
-
分类号
D916.2
[政治法律—法学]
D91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