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结果加重构成犯概念的提倡
1
作者 王国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98-103,共6页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类似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构成犯 双层危害结果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