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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构成犯概念的提倡
1
作者
王国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98-103,共6页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类似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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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结果
加重犯
结果
加重构成犯
双层
次
危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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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结果加重构成犯概念的提倡
1
作者
王国平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98-103,共6页
文摘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类似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关键词
结果
加重犯
结果
加重构成犯
双层
次
危害
结果
Keywords
aggravated crime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consequential aggravated form
two-level harmful consequences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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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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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结果加重构成犯概念的提倡
王国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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