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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的产权结构——成员权、三权分置的反思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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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健 《南大法学》 2020年第1期81-100,共20页
农村耕地的产权结构,可以用崭新但简单的物权理论解释。在现行法下,农村耕地的承包制是双层共有:集体所有是中国特色的共有制度,承包则是农户间的分管约定,并有对世效力。农户成员则以“整有”方式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指出成员权... 农村耕地的产权结构,可以用崭新但简单的物权理论解释。在现行法下,农村耕地的承包制是双层共有:集体所有是中国特色的共有制度,承包则是农户间的分管约定,并有对世效力。农户成员则以“整有”方式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指出成员权的概念在民法体系中并无必要。三权分置体系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都是物权,而非债权;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出。三权分置并非最能降低制度成本、提升农村产值的产权安排。由村集体透过共有或法人的治理机制,让农民一同决定将整村农地让农业公司承包,可增加规模经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双层共有 整有 物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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