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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国司法类型的再思与重构——以韦伯“卡迪司法”为进路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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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忠明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7-69,共23页
韦伯关于传统中国"卡迪司法"的论断,在学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迄今仍未取得共识。为了彰显现代欧陆法律和司法的独特性,韦伯运用了"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以"卡迪司法"为概念工具,分析了传统中国司法的类... 韦伯关于传统中国"卡迪司法"的论断,在学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迄今仍未取得共识。为了彰显现代欧陆法律和司法的独特性,韦伯运用了"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以"卡迪司法"为概念工具,分析了传统中国司法的类型要素,将其归入"卡迪司法"类型。沿着韦伯的进路,昂格尔、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学者进行了拓展性的考察,提出了传统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新类型和新解释。清代司法的类型可以基于四个关键因素来建构:第一,清代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其特点是以情理为正当性基础,法律规则具体化和细则化。第二,家产君主制与官僚制构成的政治架构,对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三,司法官员的类型与知识结构,决定了司法实践的风格。第四,自理词讼与审转案件的区分,主要是程度上的差异,而非性质上的不同,其司法理念和目标是贯通的。据此,清代中国可以视为"情法两尽"的司法类型,这一判断也符合清人的自我认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韦伯 卡迪司法 清代中国 司法类型 情法两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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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与中国古代法 被引量:17
2
作者 马小红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4-27,共14页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是否可用"卡迪司法"解释和归纳,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卡迪司法"本身含义;二是中国学者为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是,或者不是"卡迪司法"而各自运用的史料以及对相同史料的不同解释;...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是否可用"卡迪司法"解释和归纳,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卡迪司法"本身含义;二是中国学者为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是,或者不是"卡迪司法"而各自运用的史料以及对相同史料的不同解释;三是中国古代法律是否可以用"确定性"或没有确定性的"卡迪司法"来描述、评论。正本清源,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法当然不是韦伯所说的那种具有理性的确定性的法,但也更不是"卡迪司法"。以确定性评价中国古代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错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定性 卡迪司法 权变 稳定 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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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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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本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5期9-30,共22页
典型案例的定量分析表明:中国古代司法风格不是"卡迪司法"或"父母官诉讼"说所能涵括,而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天理""国法"与"人情"皆... 典型案例的定量分析表明:中国古代司法风格不是"卡迪司法"或"父母官诉讼"说所能涵括,而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天理""国法"与"人情"皆是民意的权威表达,三者是水乳交融的一体,判决的至高艺术境界是"情理法"兼顾。"情理"绝非"私情",而是常情常理与普遍共识,是法的补充渊源,是法律精神之所在。上述司法艺术风格起因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法律漏洞的必然性;根植于古代农耕文明与宗法社会结构的历史场景;形塑于礼治精神、中庸哲学和经权能动思维模式,其能够使司法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实现疑难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不仅对于维护古代社会的和谐秩序具有重要功效,而且对于解决当下"疑难"案件判决之可接受性及正当性方面的困境,亦不乏历史镜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卡迪司法 父母官诉讼 情理法 私情 整体性思维 一体化衡平 司法艺术风格 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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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卡迪司法”论断辨正 被引量:8
4
作者 张玲玉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41-148,共8页
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 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心,且韦伯本人对此结论也持保守态度。而这一边缘性论断之所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强烈回应,一方面源于当代知识分子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礼法文明之间巨大差异而产生的知识困境和矛盾心态;另一方面源于对于韦伯的误解。"卡迪司法"论断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西方法律独特的形式理性特征,它不完全符合真实的历史,也很难进行历史检验。既有的讨论陷入对于历史细节的纠结之中,混淆了法律史的方法与社会学的方法,没有真正理解韦伯。因此我们无须拘泥于韦伯"卡迪司法"的结论,而应该更关注方法背后的旨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韦伯 卡迪司法 理想类型 形式理性 古典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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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刑法志》中的司法形式主义之辩 被引量:7
5
作者 周永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9-155,共7页
"守文"的形式主义司法在秦汉时期已经基本站稳脚跟。但由于东汉末年的动乱,追求巩固统治的短视冲动诱使统治者逐渐背离了这一司法传统而转向实质主义司法,结果引发了严重的法律危机。魏晋之际,有识之士开始反思实质主义,证成... "守文"的形式主义司法在秦汉时期已经基本站稳脚跟。但由于东汉末年的动乱,追求巩固统治的短视冲动诱使统治者逐渐背离了这一司法传统而转向实质主义司法,结果引发了严重的法律危机。魏晋之际,有识之士开始反思实质主义,证成形式主义司法,这便是发生在魏晋之际的司法哲理之辩。论辩双方就形式主义的"守文"裁判与实质主义的"至善"裁判在方方面面进行了论辩,最终确立了司法者"守文"、疑难案件大臣释法、皇帝法外权衡这一中国古代司法形式主义的基本模式,这对唐以后直至清末的立法、司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由于缺乏主体间性的规范支撑、宪政制度支撑和人的尊严的价值支撑,这个司法形式主义是很脆弱的,实践中的卡迪司法始终如影随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形式主义 中国古代 卡迪司法 两晋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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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心理学视角下的情理司法
6
作者 唐丰鹤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3年第10期120-121,共2页
对情理司法的认识误区中国的司法传统,最重要的特质就是在非规则型法的指引下,通过一种整体式把握,追求达到一种情理性正义,由此,中国传统的司法模式也可以称之为情理司法(Qingli justice),相对于韦伯(Max Weber)以伊斯兰教司法为原型... 对情理司法的认识误区中国的司法传统,最重要的特质就是在非规则型法的指引下,通过一种整体式把握,追求达到一种情理性正义,由此,中国传统的司法模式也可以称之为情理司法(Qingli justice),相对于韦伯(Max Weber)以伊斯兰教司法为原型的卡迪司法(Khadijustice),情理司法更能体现中国传统司法的真实面貌。当然,情理司法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古代,在现代社会,只要中国“情本体”文化的本质没有变,只要中国人的情理精神还在,情理司法就不可能消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理司法 司法传统 中国传统司法 卡迪司法 司法模式 情本体 心理学视角 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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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命题”之争及其启示 被引量:5
7
作者 周永坤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9-29,共11页
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 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谛,并运用整体的观念来评价中国司法,则韦伯命题的成立是无可置疑的,否定论者所列举的实证材料,并不是韦伯立论的基点。韦伯命题之争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不同时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观认知和理性对待本族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是否可欲及其价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问题,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司法的认知与评价这一重大的司法哲学问题。这些与中国司法未来走向息息相关的时代性问题都值得法学界认真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韦伯命题 理想类型 卡迪司法 形式主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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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韦伯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论断 被引量:4
8
作者 高旭军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1-109,共9页
马克斯·韦伯视中国古代法律为"非理性"法,且属于"卡迪司法"。这一论断在西方和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的争论。本文以韦伯著作中的相关概念和定义为评价标准,结合中国古代法制史史实对韦伯及其支持者和反对者的... 马克斯·韦伯视中国古代法律为"非理性"法,且属于"卡迪司法"。这一论断在西方和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的争论。本文以韦伯著作中的相关概念和定义为评价标准,结合中国古代法制史史实对韦伯及其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和辩证分析,得出了韦伯及其支持者观点"既有正确一面,又有不正确一面"的结论,同时用史实对上述结论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克斯·韦伯 中国古代法律 形式非理性 卡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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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之辩:韦伯论中国传统法的批判性反思 被引量:3
9
作者 张玲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4期3-12,共10页
启蒙运动以来,理性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法律领域,马克思·韦伯运用理想类型的社会科学方法对世界文明历史进程中的法律形态做出了不同的划分。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他认为属于实质非理性的卡迪司法。韦伯试图展现,法... 启蒙运动以来,理性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法律领域,马克思·韦伯运用理想类型的社会科学方法对世界文明历史进程中的法律形态做出了不同的划分。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他认为属于实质非理性的卡迪司法。韦伯试图展现,法的理性化不是由国家的功能需求所推动的,而是由文化和伦理理性化的内在逻辑推动的。因此,从儒家伦理的内在逻辑对其观点予以批判或修正更符合韦伯的原意。按照这一思路,儒家展现出的伦理理性使得法律亦具有高度的伦理性,因而更接近其理想类型分类中实质理性的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卡迪司法 儒家伦理 实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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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制度价值的一点反思 被引量:1
10
作者 赵天宝 刘振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62-67,共6页
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项涉及诸多复杂问题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把司法制度自身的变革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两方面结合起来。在变革现有司法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充分移植和吸收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同时不应忽视... 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项涉及诸多复杂问题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把司法制度自身的变革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两方面结合起来。在变革现有司法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充分移植和吸收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同时不应忽视本民族的传统司法制度。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在当今的司法改革中有以下价值:认同、互补、借鉴和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 卡迪司法 司法改革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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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被引量:2
11
作者 李勤通 《社会》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67-191,共25页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式卡迪司法模式形成的基础。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是礼法融合,并推动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形成,其基本结构为“行为→礼/罪→教化/刑罚”,在实践中又可转化为“行为→礼→教化”“行为→礼→刑罚”“行为→罪→教化”“行为→...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式卡迪司法模式形成的基础。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是礼法融合,并推动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形成,其基本结构为“行为→礼/罪→教化/刑罚”,在实践中又可转化为“行为→礼→教化”“行为→礼→刑罚”“行为→罪→教化”“行为→罪→刑罚”等四种次级形态。法律儒家化并不排斥以“行为→罪→刑罚”的法家形式所展开的依法裁判模式,但对另外三种次级结构呈开放性。法律儒家化前后,司法实践形态差异很大。中国传统司法呈现双重性,有强烈的卡迪司法特征,但又无法完全以之概括。伴随着法律儒家化,司法官吏的知识结构、法律规范的弹性结构等共同推动情、理、法裁判模式的出现,这种模式本质上属于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具体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 卡迪司法 嵌入式规范结构 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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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迪”模式与刑事公正司法的实现 被引量:1
12
作者 崔志伟 《交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2期5-22,共18页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喻示着一种刑事司法观的应然转变:放松了司法者对法律文本本身严格服从的要求,更加强调文本之外的个案公正、合情理等实质合理性依据。这对破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法条主义裁判思维,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政策支...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喻示着一种刑事司法观的应然转变:放松了司法者对法律文本本身严格服从的要求,更加强调文本之外的个案公正、合情理等实质合理性依据。这对破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法条主义裁判思维,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政策支持和启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意进行合乎逻辑的推演,绝不能推导出“法有明文规定即可定罪处罚”的结论。韦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系“卡迪”模式(即“非理性”)的论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及合理性,这种卡迪模式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具有目的正当性,不宜将此简单视为“恣意司法”的代名词,其中体现的能动性判断具有司法出罪维度的意义。在目前刑法体系下,法的公正价值与法的安定性并不存在冲突,出罪的理论依据与规范依据完全可以得到恰当融合,但在法适用中需要缓和法的命令性要求。恰当的说理论证是嫁接法的安定性与个案公正的纽带,该过程实际上是将合情理、合目的等价值考量揉入刑法文本的理解、适用及说理论证过程当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卡迪司法 刑事公正司法 法的安定性 情理 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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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中国个性司法的发生及规制——以清代为中心的考察
13
作者 李相森 任佳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27-40,共14页
形式理性化的现代司法排斥司法主体个性的侵入。但个性司法行为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真实存在,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传统法制为司法主体个性作用的发挥留有空间,司法主体的性格、气质、能力等个性因素直接影响司法的进程及结局。但传统司法... 形式理性化的现代司法排斥司法主体个性的侵入。但个性司法行为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真实存在,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传统法制为司法主体个性作用的发挥留有空间,司法主体的性格、气质、能力等个性因素直接影响司法的进程及结局。但传统司法并非完全由司法者的情绪、偏见等非理性因素主导,更非个体化的恣意专断。传统法制有一套形塑和规制司法主体个性的机制,以保证司法行为的大体稳定和基本取向。以史为鉴,平衡和缓解个性影响司法与依法公正裁判之间的张力,需从塑造司法人员良好个性及完善司法制度两个方面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性司法 卡迪司法 传统司法 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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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张释之断案的理性思考 被引量:1
14
作者 赵天宝 《社科纵横》 2008年第2期101-104,共4页
张释之断案在西汉名扬天下。文章从张释之断案成功的原因开始分析,进而揭示了张释之断案蕴含的刑法原则及体现的法律的正义和秩序价值,从而得出张释之断案的理论意义是为"中国传统司法是卡迪司法"的断言提供一个反例,其现实... 张释之断案在西汉名扬天下。文章从张释之断案成功的原因开始分析,进而揭示了张释之断案蕴含的刑法原则及体现的法律的正义和秩序价值,从而得出张释之断案的理论意义是为"中国传统司法是卡迪司法"的断言提供一个反例,其现实意义是为当代司法官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释之 断案 刑法原则 正义 秩序 卡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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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汉时期的法律方法
15
作者 宋磊 《法律方法》 2022年第2期143-163,共21页
先秦秦汉时期法律剧烈变革,法律方法随之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三代时期法官依据规范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和罪刑模糊宽松对应的“法”进行审判,司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不属于卡迪司法,但也不具备法律方法产生的条件。春秋时期的... 先秦秦汉时期法律剧烈变革,法律方法随之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三代时期法官依据规范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和罪刑模糊宽松对应的“法”进行审判,司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不属于卡迪司法,但也不具备法律方法产生的条件。春秋时期的铸刑书刑鼎标志着依照罪刑严格精准对应的律令进行审判的时代来临,法学与名学的结合使得立法、司法中的逻辑性大为增强,法律方法应运而生,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中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为了弥补秦和汉初律令司法机械僵化等缺点,春秋决狱将考虑人情的儒家经义引入到司法中出现的各个法律方法之中,使其在动态过程中与律令互动,利用经义原则化和抽象化等特点解决汉律中存在的法律的模糊、法律的冲突和法律的漏洞等弊病。从而实现了法律方法的初步发展,为以后的情理法模式奠定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 卡迪司法 法学与名学 经义与律令 情理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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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刺马案:清代刑事司法实践的合理性指向
16
作者 刘盈辛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0期120-129,共10页
中国传统司法常常被描述为实质非理性的"卡迪司法",认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超越形式要求而追求实质化的处理结果,充满不确定性与非理性因素。然而,以发生在清末的两江总督马新贻遇刺一案为例,可以看出在清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即... 中国传统司法常常被描述为实质非理性的"卡迪司法",认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超越形式要求而追求实质化的处理结果,充满不确定性与非理性因素。然而,以发生在清末的两江总督马新贻遇刺一案为例,可以看出在清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即使是这样一起皇权干涉程度如此之深的政治性案件,其审理过程也贯穿了法律理性思维,以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为目标。以"卡迪司法"来概括中国传统司法的特征是片面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卡迪司法 刺马案 清代刑事司法实践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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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比较社会学之“中国法”问题反思
17
作者 陈刚 《长江论坛》 2008年第5期64-67,共4页
韦伯出于彰显西方法律发展独特性的理论诉求,认定中国传统司法乃是一种"卡迪司法"。关于此一论断确当与否,学界时有论争。林端与黄宗智分别由理论的向度与知识的向度,借由对与韦伯持近似立场的滋贺秀三理论的批判,达致了对韦... 韦伯出于彰显西方法律发展独特性的理论诉求,认定中国传统司法乃是一种"卡迪司法"。关于此一论断确当与否,学界时有论争。林端与黄宗智分别由理论的向度与知识的向度,借由对与韦伯持近似立场的滋贺秀三理论的批判,达致了对韦伯理论的反思。然而,在一定程度上,二者都忽视了价值的向度,使中国古代传统依旧处于"相对化"的境地,未能完全超脱韦伯的理论脉络。故而,由价值的向度,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论去体悟传统,进而提炼更熨帖历史真实的分析概念,或许使超越韦伯的另一条可能进路。而善意地审视传统,则使达致此一目标的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韦伯 卡迪司法 父母官诉讼 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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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的书证制度
18
作者 华志强 魏文超 《滁州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47-50,66,共5页
中国古代的书证制度在宋代达到了鼎盛阶段。宋代社会所出现的商品经济发达、完备的契约制度与好讼民风等社会变革,成为宋代发达的书证制度的产生土壤。宋代书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书证在民事司法中得到广泛运用。以宋代书证制度为理据... 中国古代的书证制度在宋代达到了鼎盛阶段。宋代社会所出现的商品经济发达、完备的契约制度与好讼民风等社会变革,成为宋代发达的书证制度的产生土壤。宋代书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书证在民事司法中得到广泛运用。以宋代书证制度为理据,不难看出中国传统法难以归入韦伯所论的"卡迪司法"即"实质非理性"法之"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书证 契约 卡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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