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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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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纹静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4期55-61,共7页
受贿罪不同于一般的职务犯罪,虽然依据现行规定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成立要件,但理论上及实践中均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仅利用其身份或地位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侵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也应... 受贿罪不同于一般的职务犯罪,虽然依据现行规定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成立要件,但理论上及实践中均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仅利用其身份或地位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侵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也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即应取消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将受贿罪由职务犯变更为纯正身份犯。取消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将单纯受财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具有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清廉度排名等积极意义。单纯受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犯罪化。将单纯受财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司法实践规范化的需要,在当前形势下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建议将受贿罪设置为单纯受财行为—一般受贿—加重受贿的结构模式,并分别规定由轻到重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罪 利用职务便利 身份犯 单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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