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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审计委员会:组织基础与权责配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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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4-125,共12页
基于单层制改革需求,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于英美式审计委员会和东亚式审计委员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委员会规则。但是,其所涉条文简要,引发了理论与... 基于单层制改革需求,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于英美式审计委员会和东亚式审计委员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委员会规则。但是,其所涉条文简要,引发了理论与实务上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定位、组织设置与运行、职权行使等多重疑惑,有待于系统的规范阐释。审计委员会本质上属于法定型专门委员会,在组织设置、成员选任、会议决议和组织运行方面具有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监督职权的承接,在内容上包括业务监督权、财务监督权、人事监督权、提议召开和召集主持会议等程序性职权、诉讼代表权等五大方面;在承接方式上包括吸收和引致两种方式。基于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基础和职权承接,对审计委员会的问责需要区分审计委员会责任与董事会责任,区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以实现监督权责的合理配置。经由董事会中嵌入审计委员会的单层制改革,有助于降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成本,强化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克服监督中的信息屏障,实现公司监督职能的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层改革 审计委员会 监督职权 监督问责
原文传递
单层制改革背景下独立董事法律义务与责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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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嘉豪 《金融经济》 2024年第2期92-100,共9页
我国独董制度长期以上市公司为背景展开规范,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的修订将独董制度延伸至非上市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将面临独董规范的立法空白。独董的职能应包括公司内部治理优化和对外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并分别构成独董承担公司法和... 我国独董制度长期以上市公司为背景展开规范,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的修订将独董制度延伸至非上市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将面临独董规范的立法空白。独董的职能应包括公司内部治理优化和对外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并分别构成独董承担公司法和证券法义务的基础,但在立法与实践中往往将两者混淆。董事信义义务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独立董事,但应当正视独董在信息获取渠道上的局限性,较执行董事承担更为宽松的责任标准,以商业判断规则的精神评价独董是否勤勉尽责,且不宜盲目扩大义务范围。在决定独董是否承担自付责任时,应当确立可预期、有合理救济范围的责任减免机制,包括章程豁免条款、董责险和赔偿责任上限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层改革 独董 信义义务 商业判断 勤勉尽责 责任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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