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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单位受贿罪——兼评公安派出所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被引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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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树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57-59,共3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受贿罪呈现出蔓延之势,严重破坏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现行刑法中已设立专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然而涉及单位受贿罪的许多问题,在实践中还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受贿罪呈现出蔓延之势,严重破坏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现行刑法中已设立专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然而涉及单位受贿罪的许多问题,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犯罪。公安派出所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因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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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位
受贿罪
单位
受贿罪
构成要件
单位
受贿罪
与非
罪
的
界限
单位
受贿罪
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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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再论单位受贿罪——兼评公安派出所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被引量:
2
1
作者
康树华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57-59,共3页
文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受贿罪呈现出蔓延之势,严重破坏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现行刑法中已设立专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然而涉及单位受贿罪的许多问题,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犯罪。公安派出所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因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关键词
单位
受贿罪
单位
受贿罪
构成要件
单位
受贿罪
与非
罪
的
界限
单位
受贿罪
的
主体
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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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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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论单位受贿罪——兼评公安派出所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康树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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