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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型协同立法的理论特征与实践逻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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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业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43-50,共8页
根据立法合作的紧密程度不同,可以将区域协同立法模式分为紧密型协同立法和松散型协同立法。立法项目的重要程度是区分紧密型协同立法和松散型协同立法的重要依据,设立协同立法工作机构是紧密型协同立法的重要标志。随着中国区域一体化... 根据立法合作的紧密程度不同,可以将区域协同立法模式分为紧密型协同立法和松散型协同立法。立法项目的重要程度是区分紧密型协同立法和松散型协同立法的重要依据,设立协同立法工作机构是紧密型协同立法的重要标志。随着中国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推进,由松散型协同立法向紧密型协同立法过渡是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必然趋势。在紧密型协同立法模式中,还可以将其进一步细分为共同起草模式、征询意见模式和事后协调模式,同时需要发挥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构的作用,适当引入区域示范法,促进紧密型协同立法向纵深发展,以加速区域一体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一体化 紧密型协同立法 协同立法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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