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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性终止妊娠编码分类规则的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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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梅芳 丛丽娜 《中国病案》 2017年第5期53-56,共4页
从我国目前在O00~O08流产结局的妊娠一节编码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阐述O04医疗性流产概念的实际涵义是医疗性终止妊娠。而对于医疗性终止妊娠主要诊断选择存在的困惑,通过举例说明澳大利亚的具体编码步骤,参考其国家编码标准,探讨... 从我国目前在O00~O08流产结局的妊娠一节编码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阐述O04医疗性流产概念的实际涵义是医疗性终止妊娠。而对于医疗性终止妊娠主要诊断选择存在的困惑,通过举例说明澳大利亚的具体编码步骤,参考其国家编码标准,探讨我国统一的编码规则。澳大利亚对于医疗性终止妊娠的分类是以胎儿有无存活力(妊娠周期至少20周和/或胎儿重量至少400克)来严格区分的。建议我国也以胎儿有无存活力(妊娠周期至少28周和/或胎儿重量至少1000克)作为划分的标准。胎儿有存活力之前,以类目O04医疗性流产作为主要诊断,终止妊娠的原因作为附加诊断;胎儿具备存活力之后,以终止妊娠的原因作为主要诊断,类目O04医疗性流产作为附加诊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终止妊娠 流产 编码规则 IC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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