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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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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杰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3期97-101,共5页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它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第 2 94条第 4款所增加的一个新罪名。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什么 ?包庇的对象是否只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包庇”
关键词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直接客体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包庇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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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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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红 闵鹏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63-68,共6页
对刑法中"包庇"的整体性研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包庇"的主体、"包庇"的对象和"包庇"的行为。"包庇"的主体,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包括被包庇者本人,从立法论的... 对刑法中"包庇"的整体性研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包庇"的主体、"包庇"的对象和"包庇"的行为。"包庇"的主体,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包括被包庇者本人,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当包括"单位"。"包庇"的对象,各个犯罪的要求有所不同,既可能是一般意义上"犯罪的人",也可能是特定的违法犯罪分子。"包庇"的行为,在具体罪名中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但都是以作为的方式帮助违法犯罪人逃避刑事处罚,既不同于"纵容",也有别于"知情不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包庇 包庇的主体 包庇对象 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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