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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要占窝:明中叶盐法变迁中的市场、权力与资本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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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冬阳 《古代文明》 CSSCI 2012年第1期78-86,114,共9页
明代盐政中的势要占窝存在职权占窝和敕许占窝两种类型。洪武开中法在食盐运销环节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食盐运销权市场化并且证券化。食盐运销权市场具有单边充分市场的特点,而作为食盐运销权凭证的盐粮勘合起初不得买卖。宣德后,明政... 明代盐政中的势要占窝存在职权占窝和敕许占窝两种类型。洪武开中法在食盐运销环节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食盐运销权市场化并且证券化。食盐运销权市场具有单边充分市场的特点,而作为食盐运销权凭证的盐粮勘合起初不得买卖。宣德后,明政府为了保证开中法财政目标的实现,突破《大明律》禁止权贵中盐的规定,虽然在正统年间再行禁止,但相关官员利用职权谋取垄断开中的行为,亦即职权占窝,却日益泛滥。成化以后到正德年间,势要占窝的另一种形式,敕许占窝,兴盛起来。势要占窝使得食盐运销权市场变得复杂起来。一方面,初级市场的买方单方充分市场走向垄断化;另一方面,盐粮勘合交易的二级市场形成。但由于作为市场主体的各资本的权力构成高低不同,两方面的发展呈现悖离现象。势要占窝,尤其是敕许占窝,不仅垄断了一级市场,妨碍了二级市场的顺利运作,也侵夺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朝 盐法 权力 资本 资本的权力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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