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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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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治峰 易继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49-55,共7页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而限制了这一颇有生命力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围绕着有关动产抵押的几个实践、理论意义较大的问题,谈点浅见。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对自《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突破,弥补了“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制度 担保法》 物权行为 动产抵押权 《法国民法典》 动产抵押 实质登记主义 动产担保交易 抵押物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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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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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昌雨莎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61-81,共21页
“正常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意定设计的信息替代,并与担保权人允许买受人无负担取得标的物的推定、阻断抵押权追及的法律效果相联立。其须满足“经营活动”与“正常”两个要件。经营活动是指作为活动的营业,而非为... “正常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意定设计的信息替代,并与担保权人允许买受人无负担取得标的物的推定、阻断抵押权追及的法律效果相联立。其须满足“经营活动”与“正常”两个要件。经营活动是指作为活动的营业,而非为了营业而实施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鼓励创业的背景下应作从宽解释,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为销售或出租存货。非经营活动如提供担保、出租有体动产、以存货的形式分配股利须被排除。正常经营活动与买受人善意相互联系但应作必要的区分,将交易地点、交易主体的关系、交易方式等动态要素纳入善意要件之下,经营范围、交易量和交易价款合理性等则用以认定经营活动正常与否,以此满足担保权人最低限度的利益保护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活动 动产担保交易 信息透明的替代机制 存货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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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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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军 《山东法学》 1998年第3期50-51,共2页
海峡两岸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关军1963年我国台湾公布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创设了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这是台湾民法的一大变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两者在立法... 海峡两岸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关军1963年我国台湾公布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创设了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这是台湾民法的一大变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两者在立法背景、法律实质和具体规范上存在诸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制度 海峡两岸 制度比较 动产担保交易 抵押权人 担保物权 标的物 担保 交易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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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与效率视野下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之变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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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娟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5期149-153,共5页
动产担保交易是现代担保交易制度的核心。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影响动产担保交易发达的重要因素之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对原有的动产担保交易法进行改造,其中,包括对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完善。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 动产担保交易是现代担保交易制度的核心。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影响动产担保交易发达的重要因素之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对原有的动产担保交易法进行改造,其中,包括对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完善。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过分强调公力救济,影响了动产担保交易功效的发挥。故应当改革相关制度,充分肯定私力救济途径,完善公力救济方式,使二者有机结合,促进我国动产担保交易的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交易 物权 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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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统一商法典区分动产租赁交易与动产担保交易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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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阎秋平 《国际贸易问题》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50-55,60,共7页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动产租赁法的立法模式 美国动产租赁历史悠久,规范租赁业务的法律部分来自普通法中的有关动产的原则,部分来自不动产租赁的原则,部分参考U.C.C—2货物买卖篇和U.C.C—9动产担保交易篇的有关规定。但从这些法...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动产租赁法的立法模式 美国动产租赁历史悠久,规范租赁业务的法律部分来自普通法中的有关动产的原则,部分来自不动产租赁的原则,部分参考U.C.C—2货物买卖篇和U.C.C—9动产担保交易篇的有关规定。但从这些法律中得出的原则和概念都不能准确反映动产租赁的法律特征和满足业务需要,因为动产毕竟不同于不动产,租赁也不等于买卖及担保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统一商法典 动产租赁交易 动产担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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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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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曼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1期39-45,共7页
美国动产担保登记采取"通知登记"模式,以效率价值为导向而展开,公平价值表现在对所涉各方利益的平衡之上。立法者构建通知登记系统,消解了担保人债务保密性和公开性的冲突。同时,基于对担保权人顺位利益的保护,"登记在先... 美国动产担保登记采取"通知登记"模式,以效率价值为导向而展开,公平价值表现在对所涉各方利益的平衡之上。立法者构建通知登记系统,消解了担保人债务保密性和公开性的冲突。同时,基于对担保权人顺位利益的保护,"登记在先"规则很难被挑战,体现为多个担保权竞存时,不区分先登记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浮动担保权和固定担保权的效力依据登记的先后顺序而定,前者并不恒弱于后者。对于潜在的后位担保权、担保物的买受人、买卖价金担保权人等第三人来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力求在不损害担保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登记的有效性规则、赋予消费者和供应商优先权优待等措施,以维护交易安全,实现权利的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交易 通知登记模式 利益平衡 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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