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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
被引量:
70
1
作者
蒋舸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0-97,共18页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创新领域的救济以最佳预防为上限,而惩罚的本质是独立于预防目的的责难,二者无法兼容。创新具有连续性,在后创新常常无法...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创新领域的救济以最佳预防为上限,而惩罚的本质是独立于预防目的的责难,二者无法兼容。创新具有连续性,在后创新常常无法绕开在前创新的产权瓶颈,因此合理的创新规则不能只保护在先创新者,还需激励在后创新者。同时,集体理性选择了模糊的智力成果产权边界,从而给在后创新带来巨大的侵权风险,这要求救济不仅要避免补偿不足、预防不力,还要警惕预防过度。在著作权与专利法领域,加重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个案中的完全补偿,特殊情况下也可追求宏观层面的最佳预防,但不应超出预防之需追求非功利的惩罚效果。加重赔偿之"非惩罚性"能够缓解其与填平原则的冲突,有助于降低主观要件给损害赔偿带来的不确定性。加重的幅度应与后来者利用在先智力成果的创新程度相关,而与侵权人的支付能力无关。如有可能,法官应在衡量其他救济手段威慑效果的前提下,确定损害赔偿所追求的最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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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法
专利法
惩罚性
赔偿
加重
赔偿
创新
原文传递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化适用与风险避免--基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视角
被引量:
20
2
作者
刘银良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71-187,共17页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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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
赔偿
加重
赔偿
恶意侵权
过度威慑
原文传递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启示
被引量:
13
3
作者
刘银良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31-148,共18页
惩罚性赔偿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本属于当今普通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侵权赔偿救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不予认可。即使在普通法系国家,鉴于适用效果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并非常用的民事救济措施,仅属例外规则,法院亦提出合理性标准和比例...
惩罚性赔偿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本属于当今普通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侵权赔偿救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不予认可。即使在普通法系国家,鉴于适用效果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并非常用的民事救济措施,仅属例外规则,法院亦提出合理性标准和比例原则制约其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根植于普通法传统,体现为侵权法下的救济和知识产权法下的救济两种路径,其实施主要依据知识产权法,但仍需普通法的广泛支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所惩罚与威慑的行为应是具有可责性的恶意侵权行为,其实施亦须通过比例原则维护合理性。对普通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考察或可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提供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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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损害
赔偿
加重
赔偿
惩戒性
赔偿
惩罚性
赔偿
附加
赔偿
原文传递
加重性赔偿金“加重”赔偿了吗?
4
作者
艾围利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3期103-115,共13页
英美法上的加重性赔偿金是指当被告的侵权行为除对原告造成了一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以外,还额外的损害了原告人格尊严利益时,对于原告遭受的额外的伤害所附加或追加授予的赔偿金。"加重"的表象源于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
英美法上的加重性赔偿金是指当被告的侵权行为除对原告造成了一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以外,还额外的损害了原告人格尊严利益时,对于原告遭受的额外的伤害所附加或追加授予的赔偿金。"加重"的表象源于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附从性规则",即精神损害只能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后果。随着客观精神利益的确认和独立性精神痛苦的出现,即使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即纯粹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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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重
性
赔偿
金
惩罚性
赔偿
金
人格尊严
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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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
被引量:
70
1
作者
蒋舸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0-97,共18页
文摘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创新领域的救济以最佳预防为上限,而惩罚的本质是独立于预防目的的责难,二者无法兼容。创新具有连续性,在后创新常常无法绕开在前创新的产权瓶颈,因此合理的创新规则不能只保护在先创新者,还需激励在后创新者。同时,集体理性选择了模糊的智力成果产权边界,从而给在后创新带来巨大的侵权风险,这要求救济不仅要避免补偿不足、预防不力,还要警惕预防过度。在著作权与专利法领域,加重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个案中的完全补偿,特殊情况下也可追求宏观层面的最佳预防,但不应超出预防之需追求非功利的惩罚效果。加重赔偿之"非惩罚性"能够缓解其与填平原则的冲突,有助于降低主观要件给损害赔偿带来的不确定性。加重的幅度应与后来者利用在先智力成果的创新程度相关,而与侵权人的支付能力无关。如有可能,法官应在衡量其他救济手段威慑效果的前提下,确定损害赔偿所追求的最佳预防。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专利法
惩罚性
赔偿
加重
赔偿
创新
Keywords
copyright, patent, punitive damages, enhanced damages, innovation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化适用与风险避免--基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视角
被引量:
20
2
作者
刘银良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71-187,共17页
文摘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
赔偿
加重
赔偿
恶意侵权
过度威慑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nitive damages
aggravating damages
malicious infringement
excessive deterrence
分类号
D9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启示
被引量:
13
3
作者
刘银良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31-148,共18页
文摘
惩罚性赔偿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本属于当今普通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侵权赔偿救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不予认可。即使在普通法系国家,鉴于适用效果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并非常用的民事救济措施,仅属例外规则,法院亦提出合理性标准和比例原则制约其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根植于普通法传统,体现为侵权法下的救济和知识产权法下的救济两种路径,其实施主要依据知识产权法,但仍需普通法的广泛支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所惩罚与威慑的行为应是具有可责性的恶意侵权行为,其实施亦须通过比例原则维护合理性。对普通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考察或可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
损害
赔偿
加重
赔偿
惩戒性
赔偿
惩罚性
赔偿
附加
赔偿
Keywords
damages
aggravated damages
exemplary damages
punitive damages
additional damages
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加重性赔偿金“加重”赔偿了吗?
4
作者
艾围利
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3期103-115,共13页
基金
上海师范大学校级一般科研项目“墓地上的权利群研究”(项目编号:A—0230—16—00100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英美法上的加重性赔偿金是指当被告的侵权行为除对原告造成了一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以外,还额外的损害了原告人格尊严利益时,对于原告遭受的额外的伤害所附加或追加授予的赔偿金。"加重"的表象源于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附从性规则",即精神损害只能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后果。随着客观精神利益的确认和独立性精神痛苦的出现,即使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即纯粹精神损害。
关键词
加重
性
赔偿
金
惩罚性
赔偿
金
人格尊严
精神损害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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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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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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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
蒋舸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70
原文传递
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化适用与风险避免--基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视角
刘银良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20
原文传递
3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启示
刘银良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13
原文传递
4
加重性赔偿金“加重”赔偿了吗?
艾围利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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