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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的加重根据和本质新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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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冠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5期149-156,共8页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同属于加重犯罪类型,其加重根据即刑事责任根据可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予以揭示,包括原罪行为、新罪行为、行为对象、行为顺序、因果关系和结合犯故意等问题。结合犯的加重根据与结合犯的本质密切相关,探索结合犯...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同属于加重犯罪类型,其加重根据即刑事责任根据可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予以揭示,包括原罪行为、新罪行为、行为对象、行为顺序、因果关系和结合犯故意等问题。结合犯的加重根据与结合犯的本质密切相关,探索结合犯的本质,是研究结合犯加重根据的目的。结合犯的本质在于,立法者预想到数个特定犯行极易同时发生的高度盖然性,以其严重危险性及重大可罚性为依据,筛选出一定的基本犯罪类型并将其创设为结合犯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合犯 加重根据 犯罪构成 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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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基础理论比较下的构造形态解析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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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丹丹 林志 《扬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26-30,共5页
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众多争议,其中主要争议问题集中于结果加重犯概念、结果加重犯根据、结果加重犯构成特征、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通过参考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本文探讨了这四个方面,采用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即故意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 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众多争议,其中主要争议问题集中于结果加重犯概念、结果加重犯根据、结果加重犯构成特征、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通过参考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本文探讨了这四个方面,采用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即故意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过失或者故意导致加重结果的发生,刑法加重其处罚的法定一罪形态;从危险性说来整合基本行为和加重构成的关系;在讨论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时,提出行为犯和危险犯能够成立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的三点特征以及加重结果须与构成要件行为存在相当因果联系;最后论证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并提出完善性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 基本犯 加重根据 构成特征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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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轮奸”的认定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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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6期69-75,共7页
"二人以上轮奸"在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刑法之所以对"轮奸"加重刑罚,不仅因为被害人连续遭受了强奸,而且因为共同轮奸的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也要对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轮奸"在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刑法之所以对"轮奸"加重刑罚,不仅因为被害人连续遭受了强奸,而且因为共同轮奸的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也要对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成立轮奸,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而且要求被害人客观上遭受了两人以上轮奸的结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够成立"轮奸"的共犯;企图轮奸,仅一人奸淫成功的,不成立"轮奸",仅成立普通强奸的既遂,只有至少有二人以上奸淫成功的,才全案成立"轮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人以上轮奸” 共同实行犯 加重处罚根据 既未遂 片面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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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轮奸的限制性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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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立庆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3-121,共19页
二人以上轮奸有人奸入有人未奸入的,对未奸入者如何认定其情节及犯罪形态,司法处理上并不一致,理论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刑法对轮奸的加重处罚规定是"严打"的产物,其根据存在疑问。为了与过重的法定刑相适应,有必要严格限制轮... 二人以上轮奸有人奸入有人未奸入的,对未奸入者如何认定其情节及犯罪形态,司法处理上并不一致,理论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刑法对轮奸的加重处罚规定是"严打"的产物,其根据存在疑问。为了与过重的法定刑相适应,有必要严格限制轮奸的认定,这除了需要将轮奸规定理解为结果加重犯之外,还需要考察强奸的实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强奸罪虽一般被理解为复行为犯,但手段行为仅是预备行为,只有奸淫行为才是其实行行为。同时,奸淫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罪属于亲手犯。轮奸这一加重法定刑的选择应该以发生遭受轮奸的法益侵害事实为前提,而各犯罪人的既未遂形态应个别判断。在轮奸认定上,要寻求刑法的基本立场、教义学逻辑和刑法的价值判断之间的融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轮奸 加重处罚根据 结果加重 奸淫行为 亲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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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侵犯性自由犯罪中“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规则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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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忠愿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4期22-27,共6页
对“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应该以其加重处罚的理论根据为出发点,从该加重构成要件的特点与机能,结合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展开分析。在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罪名中,作为加重构成要件要素的“公共场所”与“当众”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应相... 对“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应该以其加重处罚的理论根据为出发点,从该加重构成要件的特点与机能,结合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展开分析。在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罪名中,作为加重构成要件要素的“公共场所”与“当众”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应相互结合起来对其内涵进行规范界定。对“公共场所当众”核心用语的解释与认定应秉持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解释的边界不能超出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违背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对于该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适用,既要符合“公共场所”与“当众”的形式判断规则,也要满足加重处罚根基的实质要求,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当众 加重处罚根据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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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根据及其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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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铁成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67-74,共8页
对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根据理解不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加重处罚根据的分歧,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比较对象、路径选择、违法与责任的评价对象、着眼于逃逸行为还是保护法益等问题密切相关。仅以逃逸行为的... 对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根据理解不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加重处罚根据的分歧,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比较对象、路径选择、违法与责任的评价对象、着眼于逃逸行为还是保护法益等问题密切相关。仅以逃逸行为的客观性、主观责任的增加(主观恶性大)无法全面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加重处罚的根据。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加重处罚,主要是诱导行为人及时减少因交通肇事行为侵害法益增加的可能性,从而救助、保护法益,依据刑事政策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将会有新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逸行为 加重处罚的根据 违法减少 责任减少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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