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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应统由人民法院裁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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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干林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0期52-53,共2页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法院裁定 县级人民检察院 安机关 监狱管理 剩余刑期 执行期限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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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后按刑期分押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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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宏 朱阳宇 《中国监狱学刊》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72-73,共2页
分押、分管、分教工作自1991年在全国铺开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地防止了不同类型的混押所带来的“交叉感染”,针对同类型的罪犯在思想、心理、行为等方面所具有的相同或相似的特点进行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 分押、分管、分教工作自1991年在全国铺开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地防止了不同类型的混押所带来的“交叉感染”,针对同类型的罪犯在思想、心理、行为等方面所具有的相同或相似的特点进行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普通监狱中刑期较短犯和刑期较长犯混押所带来的“深度感染”,刑期较短犯与刑期较长犯(包括刑期较长犯不同服刑阶段)教育侧重难以落到实处等。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在现行分类后再按刑期分押的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监狱管理 罪犯刑期 剩余刑期 监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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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可否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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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4X期64-64,共1页
检察机关在监督看守所工作中,经常发现看守所要求把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留所服刑,并要检察机关在审批手续上签署同意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的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在监督看守所工作中,经常发现看守所要求把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留所服刑,并要检察机关在审批手续上签署同意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的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规定相抵触。另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是在执行公安部1991年10月5日颁发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中的规定:“看守所因工作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罪犯 刑罚执行工作 剩余刑期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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