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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被引量: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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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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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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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742-757,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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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一般项目"法教义学的基本要素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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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企业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同时,在进行周全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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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然人破产
重新开始
企业家精神
个人债权债务清理
剩余债务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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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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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思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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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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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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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60-63,6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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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德国破产法》针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特点,对该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使得这一程序更加简化灵活,并降低了这一程序的运作成本。文章在对德国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基本结构,自然人剩余债务的免除、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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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德国破产法
个人破产
剩余债务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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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nkruptcy Law in Germany
Individual Bankruptcy
Exemption from the surplus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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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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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自然人债务免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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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丁·阿伦斯
郑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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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哥廷根大学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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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2年第1期28-61,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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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人。在对自然人财产的破产程序上,该目标任务通过剩余债务免除进行补充和叠加。为使程序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必须和破产程序一起进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可扣押财产包括新取得的收入进行变价和分配。对于非从事独立经济活动者适用《破产清算法》第304条的消费者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庭外和解尝试、选用法庭债务清理方案程序以及简易破产程序。反之,独立经营的自然人适用一般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清算法》第4a条,可以对贫困的债务人适用费用缓交,使其也能进入破产程序和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与破产程序一起开始,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持续6年,对现有财产进行变价后结束破产程序。此时对于剩余债务免除只是停留在中途,因为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还得持续实施6年。剩余债务免除程序时间固定为6年,因为债务人在此周期内必须将其可扣押薪资投入使用,以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免除有可能失败,首要原因是,如果某个债权人主张拒绝事由。对此应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且履行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另外,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持续期间中,债务人还有特别的义务,如取得收入。如果剩余债务免除申请合法且没有被主张任何拒绝理由,则在6年后准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因此债务人可以解除大多数至今没有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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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剩余债务免除
消费者破产程序
费用缓交
拒绝剩余债务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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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1.6
[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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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自然人破产法改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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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丁·阿伦斯
李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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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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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6年第1期75-8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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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9年《破产清算法》中剩余债务免除制度的引入为免除自然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提供了可能。但德国的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非常严格。其一,冗长的程序给参与者很大的压力;其二,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会因为严格的要求被拒绝。这些过高的门槛损害了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应有的让债务人重新融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2014年《个人破产法》改革的重点有:缩短了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删除了第312条至第314条的简易破产程序和第114条的优先受偿权,对自主进入程序的决定进行了规定(随之规定了对重复申请的限制),以及对剩余债务免除的拒绝理由进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国家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个人破产法并没有得到理念上的发展,甚至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因为扩大的特例范围而被削弱,因为程序的划分而被消解,使此次个人破产法改革显现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轮关于《个人破产法》改革的讨论很快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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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破产法
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简易破产程序
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经济循环再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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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1.6
[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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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优先受偿之思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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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杨
荣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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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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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
2012年第8期90-9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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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调整人身侵权债权的各种制度中,为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找寻优先清偿点是次优制度选择,因为无论人身侵权债权定位在哪一个清偿层面都是后序债权人为破产企业的非法行为买单。为此,在其他法律制度足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在破产清偿顺位中为人身侵权债权人设置优先受偿权实属不必要。但是其他法律制度不足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的权益时,我们可以考虑在破产清偿顺位中采用将人身侵权债权与劳动者债权同序的方式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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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侵权债权
破产清偿顺位
次优制度选择
非自愿性
剩余债务免除例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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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tort claims
Bankruptcy liquidation sequence
Subprime system choice
The involuntary
Remaining debt relief excep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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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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