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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
被引量:
10
1
作者
李启成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91-208,共18页
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只有职能分工,不存在权力分立。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
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只有职能分工,不存在权力分立。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将传统衙署归于行政范畴,新设各级审判衙门,考选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这种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创设具有明显的"制度器物化"特征。继受主体缺乏国族自觉,直接导致近代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妨碍从功能和精神层面进行理想的法律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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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制度
器
物化
国族自觉
司法权威
法律继受
原文传递
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
2
作者
李启成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6年第1期123-142,共20页
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根本不存在权力分立,只有职能分工;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来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将传统衙署归于...
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根本不存在权力分立,只有职能分工;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来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将传统衙署归于行政范畴,新设各级审判衙门,以考选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推进司法独立。这种基本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创设具有明显的制度器物化特征,因继受主体缺乏国族自觉而长期存在。这直接导致近代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更妨碍从功能和精神层面进行更理想的法律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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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器
物化
国族自觉
司法独立
法律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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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
被引量:
10
1
作者
李启成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91-208,共1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会议记录>辑佚与研究"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资政院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只有职能分工,不存在权力分立。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将传统衙署归于行政范畴,新设各级审判衙门,考选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这种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创设具有明显的"制度器物化"特征。继受主体缺乏国族自觉,直接导致近代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妨碍从功能和精神层面进行理想的法律继受。
关键词
制度
器
物化
国族自觉
司法权威
法律继受
Keywords
materialization of institution, national self-consciousness, judicial authority, transplantation of law
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
2
作者
李启成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6年第1期123-142,共2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会议记录》辑佚与研究”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资政院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根本不存在权力分立,只有职能分工;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来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将传统衙署归于行政范畴,新设各级审判衙门,以考选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推进司法独立。这种基本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创设具有明显的制度器物化特征,因继受主体缺乏国族自觉而长期存在。这直接导致近代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更妨碍从功能和精神层面进行更理想的法律继受。
关键词
制度
器
物化
国族自觉
司法独立
法律继受
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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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
李启成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10
原文传递
2
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
李启成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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