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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理想与现实之间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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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德胜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4-51,共18页
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可追溯到罗马法的人法物中的共用物法。早期的沿岸国利益共同体理论的雏形出现于18世纪,在1929年奥得河国际委员会领土管辖权一案中第一次得到了司法上的释明。当代的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乃至被认为是"... 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可追溯到罗马法的人法物中的共用物法。早期的沿岸国利益共同体理论的雏形出现于18世纪,在1929年奥得河国际委员会领土管辖权一案中第一次得到了司法上的释明。当代的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乃至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形势下最有益、最理想的理论",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法公约》则被国际法院认为是它得到强化的证据。考察利益共同体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究其理论基础,分析其在国际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发现,其所涉跨国河流/流域共同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试图将基于水的几乎所有流域共同事项都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而言,它具有坚实的水文水资源学、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基础。就管理科学的视角来说,在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手段以及经济合理性方面,它并不完全可行。在国际关系的维度上,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没有正确对待决定国际法内容和实施的国家主权、国际政治等关键因素的最终作用或者影响。对这一国际水法理论当代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视角的科学评价,以及当今并不存在一项、也没有流域国家考虑签订一项基于流域整体生态服务系统功能来谈判分担分配、分享惠益的国际条约的客观事实,都告诫人们:理论上的理想在国际现实中的实现必须注重立足于国家主权,应该循序渐进地扩大规则调整的流域共同事项,需要在规则上多些弹性、少些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河流 利益共同体理论 《国际水道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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