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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制度与我国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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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会彬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9-89,共11页
刑事合规制度对涉罪企业的刑法激励措施包括: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建立,或者可以作为企业的无罪抗辩事由,或者可以作为企业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或者可以作为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制度的条件。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的无罪抗辩事由与我国刑事... 刑事合规制度对涉罪企业的刑法激励措施包括: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建立,或者可以作为企业的无罪抗辩事由,或者可以作为企业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或者可以作为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制度的条件。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的无罪抗辩事由与我国刑事立法不存在实质冲突,但与我国传统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引入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以解决这一问题。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减轻处罚的依据,能够取得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支撑,但在当前立法框架下,只能将其归入酌定量刑情节的范畴予以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制度的本质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转换,承认它们之间可以存在某种抵消或者转换关系,并不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责任减免 暂缓起诉 刑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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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探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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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仲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65-175,共11页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其落实离不开刑法的衔接配合。为与刑诉法衔接配套,刑法学科有必要挖掘"认罪认罚"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含义,厘清认罪认罚与已有从宽事由的重合之处,探...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其落实离不开刑法的衔接配合。为与刑诉法衔接配套,刑法学科有必要挖掘"认罪认罚"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含义,厘清认罪认罚与已有从宽事由的重合之处,探索"认罪认罚"在量刑从宽中的独特价值及"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认罪认罚"除了体现被追诉人预防刑的降低之外,还可极大地加快程序流转和提高司法效率,因而具有坦白等已有从宽事由无法涵盖的制度内涵。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刑法典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作为量刑独立从宽事由;规定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具体幅度,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提供学科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情节 刑法衔接 独立从宽事由 精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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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法衔接的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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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明明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250-271,共22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法衔接需要在概念和功能上实现对接,《从宽意见》坚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应以责任主义为信条,满足罪刑均衡或罪刑对称的要求,实现刑罚的有效性与个别化的有机统一.但是,刑法客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法衔接需要在概念和功能上实现对接,《从宽意见》坚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应以责任主义为信条,满足罪刑均衡或罪刑对称的要求,实现刑罚的有效性与个别化的有机统一.但是,刑法客观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与责任刑限制之间的张力问题,认罪认罚情节认定的碎片化以及局限于影响预防刑情节的既有定位束缚了认罪认罚本应具有的"超规范"价值发挥.为了解决上述难题,需要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张力问题.基于此,确认认罪认罚一定条件下影响责任刑的功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刑法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区分不同模式,将认罪认罚情节纳入"协商合作""调解干预""法益修补"的不同范式下予以考察,激活并完善轻罪治理框架下协商式司法被潜在赋予的罪数、情节和刑期交易.立法模式上,认罪认罚"从宽"不仅需要反映在《刑法》第61条中作为量刑的根据之一,还需单列法条明确概念内涵、从宽原则和参考因素以及与其他情节竞合时的适用规则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协商 刑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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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衔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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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本阳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25-28,共4页
刑法衔接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行为时法,当有利于行为人时,可以适用事后法。该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人权的需要。我国关于刑法衔接的规定有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 刑法衔接 行为时法 有利于行为人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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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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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少如 龙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91-100,共10页
《监察法》的制定赋予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调查以及处置职责,有助于实施监察全覆盖这一腐败治理基本方略;但同时也产生了《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对象中的单位条款... 《监察法》的制定赋予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调查以及处置职责,有助于实施监察全覆盖这一腐败治理基本方略;但同时也产生了《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对象中的单位条款缺失使得监察机关调查以及处置单位职务犯罪存在法治障碍;二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面临难以进行刑事归责的衔接问题;三是《监察法》与《刑法》之间存在量刑合理化衔接问题,使得自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法治障碍。需要通过《监察法》与刑事实体法修正以及解释的双重方式解决《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形成《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解释论与立法论机制,保障《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协调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与刑法衔接 监察全覆盖 司法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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