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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视野下“蛋壳脑袋”规则的刑法界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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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太珂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3-164,192,共13页
“蛋壳脑袋”规则的要义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受民法归责分配理念的影响,对特殊体质案件的刑法评价出现了接纳“蛋壳脑袋”规则的趋势。“蛋壳脑袋”不但在理念层面抵触了责任主义原则;而且在实践功能维度,其对被... “蛋壳脑袋”规则的要义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受民法归责分配理念的影响,对特殊体质案件的刑法评价出现了接纳“蛋壳脑袋”规则的趋势。“蛋壳脑袋”不但在理念层面抵触了责任主义原则;而且在实践功能维度,其对被害法益的保护只具有宣示价值,同时难以兼顾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法律评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实现自我负责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的协调。在刑法上不承认法益损害后果的可分性,在民法上法益损害后果可以进行金钱量化;“蛋壳脑袋”规则虽然在民法评价上可以被正当化,但在刑法评价中不能被正当化,在刑法中仍然应当坚守责任主义立场。刑法和民法对“蛋壳脑袋”规则采取不同态度,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蛋壳脑袋”规则 刑法从属 归责模式 自我负责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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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法域协调视野下防卫限度之确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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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改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2-53,共12页
《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之争隐含着协调刑民防卫限度法域冲突的不同立场。相较于承认刑民防卫过当二元论,刑民防卫过当一元论更契合违法性评价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在实践层面也更具有比较优势;相较于刑法从属... 《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之争隐含着协调刑民防卫限度法域冲突的不同立场。相较于承认刑民防卫过当二元论,刑民防卫过当一元论更契合违法性评价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在实践层面也更具有比较优势;相较于刑法从属型一元论,民法从属型一元论更能实现刑民防卫限度规定的无缝对接,且在有效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同时未过度限制对加害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对于刑民防卫限度法域冲突的协调而言,民法从属型一元论属于最优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域冲突 防卫限度 民法从属 刑法从属 正当防卫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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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调整对象新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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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年第6期24-29,共6页
刑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样就无法解释诸如刑法为何成为独立部门法、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区分的真正界限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重新认识。从... 刑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样就无法解释诸如刑法为何成为独立部门法、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区分的真正界限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重新认识。从刑法的独立性入手,提出刑法应当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刑法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才能从实质上划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是刑法能够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本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整对象 刑法独立性 刑法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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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协调视角下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重构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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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改之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07-227,共21页
所谓规范保护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法规范时所欲实现的目的,其与法秩序目的、法益、规范违反等属于不同层面的范畴。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可以成为法律解释及法域协调的理论模型。规范保护目的的确定,原则上应采取具体目的优于抽象目的、主... 所谓规范保护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法规范时所欲实现的目的,其与法秩序目的、法益、规范违反等属于不同层面的范畴。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可以成为法律解释及法域协调的理论模型。规范保护目的的确定,原则上应采取具体目的优于抽象目的、主观目的优于客观目的的原则,例外情形下才可以承认抽象目的、客观目的的优先性。法域协调关系可以借助于上位法规范目的这一中介加以实现。若具体法规范的保护目的整体一致,则刑法原则上从属于民法、行政法;但在具体法规范对法律主体的保护或惩戒方向相反、前置法规范存在漏洞或者社会客观情势变更导致不利于实现共同的上位法规范目的时,则刑法独立于民法、行政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保护目的 法域协调 刑法的相对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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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立法的理论应对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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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林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70-493,共24页
现象立法绕过了通过既有理论解决社会问题的可能性,直接将社会现象本身抽象为构成要件,并以现象的整体危害程度和预防必要性为根据设置法定刑,其罪刑设置与处罚的实质根据之间只有临时的关联性。以构成要件的反面描述为内容的抽象法益... 现象立法绕过了通过既有理论解决社会问题的可能性,直接将社会现象本身抽象为构成要件,并以现象的整体危害程度和预防必要性为根据设置法定刑,其罪刑设置与处罚的实质根据之间只有临时的关联性。以构成要件的反面描述为内容的抽象法益与现象立法的联姻,导致了刑法的形式化、规范的僵尸化、犯罪的孤岛化等后果。从法益内容、法益主体、行为与法益的关联性和法益保护对刑法的依赖程度四个层面对法益保护原则进行具体化,将寄望于抽象法益的问题转化为犯罪类型和刑法法益保护从属性的问题,能破解现象立法面临的困局,既对其作同时代的实质解释,限定其成立范围,又对立法的实用主义诉求保持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象立法 抽象法益 法益具体化 法益关联性 刑法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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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滥用行为的刑民法域定性逻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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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猛 《法律方法》 2021年第2期352-367,共16页
消费者权利滥用行为是由消费者权利行使行为异化而来,游离于民事侵权不法与刑事违法之间,属于刑民交叉法域问题。消费者权利滥用行为可被类型化为天价索赔、暴力胁迫索赔以及欺诈索赔三种类型。传统上对于以上行为类型的评价,倚重于民... 消费者权利滥用行为是由消费者权利行使行为异化而来,游离于民事侵权不法与刑事违法之间,属于刑民交叉法域问题。消费者权利滥用行为可被类型化为天价索赔、暴力胁迫索赔以及欺诈索赔三种类型。传统上对于以上行为类型的评价,倚重于民法依存与先刑思维两种模式,但存在割裂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忽略实质法益侵害的问题。应当立足于法秩序统一原理,通过对消费者权利滥用行为刑民法域规范保护目的的协调,可以实现以下评价逻辑的展开:在没有实质法益侵害的前提下,绝对不能认定为刑事违法;在有实质法益侵害的前提下,即使不具备特定的民事违法性,也应当认为具有刑事违法之可能,而具体违法性的判断还应回归阶层犯罪论的逻辑下进行逐一的分析与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权利滥用 刑民法域 刑法相对从属 定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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