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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的性质、权利范围与监督机制
被引量:
12
1
作者
王新红
谈琳
《湖南社会科学》
2005年第4期76-78,共3页
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家出资人,而目前国资委具有行政、国家出资人二重性。国资委权利的应然范围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条例》关于国资委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由于国资委享有的国家出资人权利大且影响深远,故应...
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家出资人,而目前国资委具有行政、国家出资人二重性。国资委权利的应然范围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条例》关于国资委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由于国资委享有的国家出资人权利大且影响深远,故应加强对国资委的监督;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应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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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资委
出资人
《
企业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
》
国有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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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国资委”的性质、权利范围与监督机制
被引量:
12
1
作者
王新红
谈琳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5年第4期76-78,共3页
文摘
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家出资人,而目前国资委具有行政、国家出资人二重性。国资委权利的应然范围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条例》关于国资委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由于国资委享有的国家出资人权利大且影响深远,故应加强对国资委的监督;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应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
关键词
国资委
出资人
《
企业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
》
国有
企业
分类号
D63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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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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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资委”的性质、权利范围与监督机制
王新红
谈琳
《湖南社会科学》
200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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