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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的性质、权利范围与监督机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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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红 谈琳 《湖南社会科学》 2005年第4期76-78,共3页
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家出资人,而目前国资委具有行政、国家出资人二重性。国资委权利的应然范围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条例》关于国资委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由于国资委享有的国家出资人权利大且影响深远,故应... 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家出资人,而目前国资委具有行政、国家出资人二重性。国资委权利的应然范围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条例》关于国资委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由于国资委享有的国家出资人权利大且影响深远,故应加强对国资委的监督;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应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资委 出资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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