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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与CISG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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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世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7-13,187,共7页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 合同解除 根本违约 损害赔偿 减少价款 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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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减少价款的定性与定位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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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3-98,共6页
退货,为中间状态的措施,应视其演变、发展的结果,据实确定为合同解除、代物清偿或合同更改。减少价款,若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若否,则非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是物的瑕疵担保的方式。
关键词 退货 减少价款 物的瑕疵担保 违约责任 统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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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减价请求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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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毅 《南方论刊》 2020年第1期72-75,共4页
减价本质,在于"按质论价",按照物有所值的规则行事。我国虽于《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了减价制度,但规定过于简单,其逻辑构成有待进一步明晰。减价责任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买受人的减价权应理解为形成权而非请求... 减价本质,在于"按质论价",按照物有所值的规则行事。我国虽于《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了减价制度,但规定过于简单,其逻辑构成有待进一步明晰。减价责任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买受人的减价权应理解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只需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减价的法律效果,但出卖人对自己违约行为享有的履行救治权,应优先于买受人的减价权,给予出卖人自愿补正瑕疵履行的机会。减价数额多少应依据比例计算方式得出,以此实现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待给付关系的主观等值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少价款 形成权 合同变更 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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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形式及其顺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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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红丽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3-112,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有关承揽人瑕疵责任的规定十分粗疏,学术界对其也未作深入探究。在诸责任形式中,修理或重作应具有优先顺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排除。修理或重作的选择权应由承揽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可自行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有关承揽人瑕疵责任的规定十分粗疏,学术界对其也未作深入探究。在诸责任形式中,修理或重作应具有优先顺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排除。修理或重作的选择权应由承揽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可自行修理或重作并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我国合同法宜详细规定减少价款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方式。虽然依现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不以承揽人有过错为必要,但是仍有再斟酌的余地。除该条规定的诸责任形式外,还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合同 违约责任 瑕疵责任 修理 重作 减少价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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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1条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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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超 《活力》 2018年第22期198-198,共1页
《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修理、更换、重做这三种救济方式应优先于退货和减价的救济方式来行使。功能相同的救济方式可以并用。退货未必是解除合同,减价的计算时点以交付为宜,计算方法则以比例法... 《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修理、更换、重做这三种救济方式应优先于退货和减价的救济方式来行使。功能相同的救济方式可以并用。退货未必是解除合同,减价的计算时点以交付为宜,计算方法则以比例法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顺位 退货 减少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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