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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诠释与认定
被引量:
8
1
作者
但淑华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1-37,共7页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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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准
家庭暴力
家庭
成员
共同生活
认定标
准
实质相似性
原文传递
题名
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诠释与认定
被引量:
8
1
作者
但淑华
机构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
出处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1-37,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适度性研究"(项目编号:13BFX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
关键词
准
家庭暴力
家庭
成员
共同生活
认定标
准
实质相似性
Keywords
quasi-domestic violence
family member
living together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essential similarity
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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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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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诠释与认定
但淑华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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