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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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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鹏程
臧公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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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海大学法学院
河海大学商事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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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3-7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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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保障经济
生态和国家安全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编号:12&ZD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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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水资源价值逐渐凸显,引入农村居民汲水权是水权研究少有涉及广大农村居民用水问题的有效弥补。为了尽早将农村居民汲水权纳入实在法并获得法制保障,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概念需要廓清,法律属性也有待明确。考究权利正当性之渊源,即财产观学说和自然权利理论,农村居民汲水权是自然法赋予人类维持生存的固有人权,是"财产"的范畴,人人得以享有。立足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转化逻辑,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法律定位则成为相应制度性安排首先要攻克的关隘。基于对已有相关学说观点的分析,农村居民汲水权是准物权,属于现行物、债二分财产权立法结构中的物权范畴。不同于一般准物权乃用益物权的权利界定,农村居民汲水权应是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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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资源
农村居民汲水权
自然权利
准物权
产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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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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