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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的体系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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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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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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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99-918,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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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ZD2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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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解释制度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民事裁判文书可以援引的裁判说理依据。以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可以在细化既有权利规则基础上丰富农地政策的私法实现路径、回应农地纠纷的司法审判困境,且有益于助力农地权利救济体系类型化,突破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的区隔,为农地政策的法律化提供过渡形式。当前,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未能为农地权利规制提供充足法制供给。司法解释在农地权利规制上已有“作为”,然仍凸显出“无为”和“难为”特征。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的体系展开应包括“应为”“慎为”“不为”三个面向。司法解释应着力细化当前涉农地权利法律条文的司法适用规则,谨慎填补立法留白但裁判亟需的实体权利规则,认真对待新型农地权利生成和既有农地权利物权化问题,恪守不与法律冲突、不明显缺乏适当性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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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权利
农地法制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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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gricultural Land Rights
Agricultural Land Legal System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Record and Review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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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2
[政治法律—法学]
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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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地习惯法对农地法制建设的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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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信桥
杜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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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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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66-6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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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312201324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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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农地改革循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径,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农地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农地习惯法自生自发于农村,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较强的自然性、地域性和属人性。国家法在农村调整的范围和功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农地关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农地习惯法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助于维护乡村秩序,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农地习惯法对农地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补充修正、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在农地改革进程中,应重视农地习惯法的价值,实现农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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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农地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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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rmland conventional law
the law of the state
construction of farml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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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27.58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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