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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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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3-45,共13页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当权 权利质权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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