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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规范的客观危险说”立场下危险作业罪的实质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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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远
李高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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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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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16-134,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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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的刑事政策现代化研究”(22AFX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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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具有现实危险”要件的认定方法具有“片段型”和“推定型”的“形式化”特征,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当扩大本罪处罚范围导致过度犯罪化的危险。危险作业罪在规范构造上属于具体危险犯,“具有现实危险”是指作为“结果的危险”的“具体危险”,其内容是法益客体陷入会发生侵害结果的现实、紧迫危险状态。通过对已有判断方法的检视,应当以规范的客观危险说对具体危险进行规范的判断。一方面,应当以“事前判断”的方法,判断在具体场合下,法益客体是否进入了危险作业行为的效力范围,陷入了会发生损害结果的现实、紧迫状态;另一方面,应当通过“事后判断”的方法,判断未发生法益侵害是否是规范意义的“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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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危险作业罪
具有现实危险
具体危险犯
规范的客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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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inal Law Amendment(XI)
dangerous work
realistic danger
specific dangerous crime
objective danger of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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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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