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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客观危险说”立场下危险作业罪的实质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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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远 李高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16-134,共19页
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具有现实危险”要件的认定方法具有“片段型”和“推定型”的“形式化”特征,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当扩大本罪处罚范围导致过度犯罪化的危险。危险作业罪在规范构造上属于具体危险犯,... 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具有现实危险”要件的认定方法具有“片段型”和“推定型”的“形式化”特征,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当扩大本罪处罚范围导致过度犯罪化的危险。危险作业罪在规范构造上属于具体危险犯,“具有现实危险”是指作为“结果的危险”的“具体危险”,其内容是法益客体陷入会发生侵害结果的现实、紧迫危险状态。通过对已有判断方法的检视,应当以规范的客观危险说对具体危险进行规范的判断。一方面,应当以“事前判断”的方法,判断在具体场合下,法益客体是否进入了危险作业行为的效力范围,陷入了会发生损害结果的现实、紧迫状态;另一方面,应当通过“事后判断”的方法,判断未发生法益侵害是否是规范意义的“偶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危险作业罪 具有现实危险 具体危险 规范的客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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