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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规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类型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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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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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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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9-3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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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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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抽象规范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
宪法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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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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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对狭义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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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征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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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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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6-64,15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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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宪法‘人权条款’实施状况研究"(16JJD82003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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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将狭义法律纳入审查对象,无法有效阻止其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现象的发生。通过借鉴德国司法机关的"具体规范审查"制度、"宪法诉愿"制度以及法国司法机关的"违宪先决问题"制度,可以建立以案件受理法院提请为主、以基本权利主体提请为补充的合宪性审查提请制度。在该制度中,通过两次案件筛选程序可以切实减轻合宪性审查机关的工作压力,并有效地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提供保护。此外,针对狭义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也应遵循合宪性推定等审查原则。最终,审查机关可以作出否认提请、合宪确认、违宪确认以及不一致宣告、吁请裁判等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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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狭义法律
基本权利
合宪性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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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arrow-legged law
basic law
constitutional review
convention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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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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